
明 清 時對縣丞或府同知的别稱。《警世通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 可成 ﹞初任是 福建 同安縣 二尹。” 嚴敦易 校注:“二尹,縣丞的别稱,他是知縣的副職,所以稱為二尹。”《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一日,太學得選了 閩中 二尹,打點回家赴任。” 王古魯 注:“二尹, 明 清 時俗稱同知官為二府,而職務則同知府事。二尹,即二府。”
二尹是漢語中的曆史官職稱謂,在不同時期含義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周代官職的别稱
指周代司徒的副職,即司徒的助手官員。據《周禮·地官》記載,司徒掌管土地與教化,其副職稱為“小司徒”,後世亦以“二尹”代稱此職,凸顯其地位僅次于司徒。
明清時期對縣丞的尊稱
在明清地方行政體系中,“二尹”成為縣丞的雅稱。因知縣(縣令)稱“大尹”,作為輔佐知縣的副職(掌管糧馬、戶籍、巡捕等事務),縣丞被尊稱為“二尹”,體現其職位等級僅次于知縣。此用法常見于明清文獻及地方志,如《醒世恒言》中即有相關記載。
參考資料:
“二尹”是明清時期對地方官職的别稱,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二尹”指明清時期的縣丞(知縣副職)或府同知(知府副職)。縣丞為知縣輔佐官,負責文書、倉獄等事務;府同知則協助知府處理政務,俗稱“二府”。
名稱來源
文獻例證
明代小說《警世通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提到:“初任是福建同安縣二尹”,此處“二尹”即指縣丞。
相關概念辨析
“二尹”是明清地方行政體系中副職官員的通俗稱謂,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指代縣丞還是府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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