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省稱“ 審刑 ”。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并上報中書省。《宋史·職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宋 曾鞏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審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審刑院是中國古代司法機構名,特指北宋時期設立的中央司法複核機關,其名稱由“審”“刑”“院”三部分構成:
本義為詳究、細察。《說文解字》釋為“悉也”,引申為審判、核查案件。
指刑罰、刑法。《說文》注“刭也”,代指法律制裁,此處特指刑事案件。
原指官署建築,後引申為獨立行政機構,如樞密院、翰林院。
機構職能與曆史沿革:
審刑院始設于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旨在分割刑部和大理寺的終審權,強化皇權對司法的控制。主要職責包括:
神宗元豐改制(1078年)後撤銷,職能複歸刑部,存續約87年。
權威文獻依據:
曆史意義:
審刑院标志着宋代司法體系的分權制衡創新,雖存續時間有限,但為後世“三法司”制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提供範式,反映古代中國司法制度演進的重要節點。
審刑院是宋代重要的司法複核機構,其核心職能與曆史演變如下: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設立,最初目的是通過中央集權強化司法監督,防止大理寺和刑部權力過大。該機構直接設于禁中(皇帝居所),故又稱"宮中審刑院"。
注:現代部分詞典将"審刑院"解釋為成語(如、4所述),此屬引申用法,實際曆史語境中專指宋代司法機構。建議查閱《宋史·職官志》等原始史料獲取更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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