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省稱“ 審刑 ”。 宋 代于禁中設立的官署,其職務是檢查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并上報中書省。《宋史·職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宋 曾鞏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審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審刑院是宋代重要的司法複核機構,其核心職能與曆史演變如下: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設立,最初目的是通過中央集權強化司法監督,防止大理寺和刑部權力過大。該機構直接設于禁中(皇帝居所),故又稱"宮中審刑院"。
注:現代部分詞典将"審刑院"解釋為成語(如、4所述),此屬引申用法,實際曆史語境中專指宋代司法機構。建議查閱《宋史·職官志》等原始史料獲取更詳細記載。
審刑院是一個由三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包含拆分部首“審”、“刑”、“院”并且總共有12個筆畫。
拆分部首:審(⺅)刑(⺩)院(阝)
筆畫:審(8畫)刑(6畫)院(3畫)
“審刑院”是一個自成語言的詞彙,沒有特定的來源。在漢字中,它表示一個法律機構,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和判決。
在繁體字中,“審刑院”保持不變。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可能存在一些差異。然而,由于缺少相關的資料,無法确定“審刑院”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
1. 他在審刑院工作,負責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2. 刑事案件需要在審刑院裡進行公正的審理。
3. 審刑院的判決将對犯罪者産生重大影響。
審刑院是一個固定的詞組,較少與其他詞彙組合使用。
近義詞包括:法院、刑事法庭、司法機關。
反義詞不適用于“審刑院”,因為它是一個特定的名稱,沒有明确的對立詞。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