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省称“ 审刑 ”。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审刑院是宋代重要的司法复核机构,其核心职能与历史演变如下: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设立,最初目的是通过中央集权强化司法监督,防止大理寺和刑部权力过大。该机构直接设于禁中(皇帝居所),故又称"宫中审刑院"。
注:现代部分词典将"审刑院"解释为成语(如、4所述),此属引申用法,实际历史语境中专指宋代司法机构。建议查阅《宋史·职官志》等原始史料获取更详细记载。
审刑院是一个由三个汉字组成的词语,包含拆分部首“审”、“刑”、“院”并且总共有12个笔画。
拆分部首:审(⺅)刑(⺩)院(阝)
笔画:审(8画)刑(6画)院(3画)
“审刑院”是一个自成语言的词汇,没有特定的来源。在汉字中,它表示一个法律机构,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判决。
在繁体字中,“审刑院”保持不变。
在古时候的汉字写法中,可能存在一些差异。然而,由于缺少相关的资料,无法确定“审刑院”在古时候的汉字写法。
1. 他在审刑院工作,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2. 刑事案件需要在审刑院里进行公正的审理。
3. 审刑院的判决将对犯罪者产生重大影响。
审刑院是一个固定的词组,较少与其他词汇组合使用。
近义词包括:法院、刑事法庭、司法机关。
反义词不适用于“审刑院”,因为它是一个特定的名称,没有明确的对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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