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省称“ 审刑 ”。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审刑院是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名,特指北宋时期设立的中央司法复核机关,其名称由“审”“刑”“院”三部分构成:
本义为详究、细察。《说文解字》释为“悉也”,引申为审判、核查案件。
指刑罚、刑法。《说文》注“刭也”,代指法律制裁,此处特指刑事案件。
原指官署建筑,后引申为独立行政机构,如枢密院、翰林院。
机构职能与历史沿革:
审刑院始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旨在分割刑部和大理寺的终审权,强化皇权对司法的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神宗元丰改制(1078年)后撤销,职能复归刑部,存续约87年。
权威文献依据:
历史意义:
审刑院标志着宋代司法体系的分权制衡创新,虽存续时间有限,但为后世“三法司”制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提供范式,反映古代中国司法制度演进的重要节点。
审刑院是宋代重要的司法复核机构,其核心职能与历史演变如下: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设立,最初目的是通过中央集权强化司法监督,防止大理寺和刑部权力过大。该机构直接设于禁中(皇帝居所),故又称"宫中审刑院"。
注:现代部分词典将"审刑院"解释为成语(如、4所述),此属引申用法,实际历史语境中专指宋代司法机构。建议查阅《宋史·职官志》等原始史料获取更详细记载。
白莲襃宠保税店宝幢北斗星鞭擗伯岳箠策撢择灯筒得心断奏鹗龟访拏冯傅佛扃扶拨甘得攻玉勾军鹳鸣哈巴含听皓日鸿消鲤息回颿槌秽迹呼索简功句拦拘瘿看耍可身旷望雷动风行两截门搂头路霸牤牛没情没绪明燥闹嚣排打七百七十二钻湫泊屈首赛过慴讋释藏市称施谋用智屎桶蜀彩耸动听闻唆令田祭王孙草温火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