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五聲六律。指音樂。《漢書·禮樂志》:“ 漢 興,樂家有 制氏 ,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太樂官。”《南齊書·臨川獻王映傳》:“ 映 善騎射,解聲律。”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逸文》:“ 周 衰, 鄭 衛 之音作,《詩》之聲律廢也。”
(2).指語言文字的聲韻格律。 南朝 齊 周颙 《重答張長史書》:“佛教所以義奪情靈,言詭聲律,蓋謂即色非有,故檀絶於羣家耳。” 五代 王周 《自喻》詩:“七歲辨聲律,勤苦會詩賦。” 宋 蘇轼 《眉州遠景樓記》:“始朝廷以聲律取士,而 天聖 以前學者猶襲 五代 文弊,獨吾州之士,通經學古,以 西漢 文詞為宗師。” 王力 《中國古典文論中談到的語言形式美》:“ 中國 古典文論中談到的語言形式美,主要是兩件事:第一是對偶,第二是聲律。”
聲律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語言中聲音的規律和法則,特指詩詞、韻文在音調、節奏、押韻等方面的規範要求。其核心包含以下要點:
聲音的規律性
指漢字發音的平仄、四聲(平、上、去、入)等聲調系統,以及音節組合的節奏感。例如平仄交替形成抑揚頓挫的韻律,如“平平仄仄平平仄”。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聲律為“詩詞的平仄和押韻的規則”。
韻文的創作規範
特指古典詩詞中必須遵循的格律要求,包括押韻位置、對仗工整、句式長短(如五言、七言)等。例如《唐詩三百首》中律詩需嚴格符合“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的平仄規則。來源:《辭海》将聲律解釋為“詩賦的聲韻格律”。
語言音樂性的理論基礎
聲律是漢語音樂美的體現,通過聲調搭配和音節重複(如雙聲、疊韻)增強語言的表現力。例如《文心雕龍·聲律》指出:“異音相從謂之和,同聲相應謂之韻”,強調聲音和諧與呼應。來源:劉勰《文心雕龍》(中華書局校注本)。
文化傳承的載體
聲律規則承載了漢語的審美傳統,如詞牌《滿江紅》《念奴嬌》的固定平仄譜,既是創作模闆,也是文化符號。曆代韻書(如《平水韻》)系統化整理了這些規則,成為文人創作的權威依據。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語言文字卷》對“韻書”條目的闡釋。
聲律是中國古代對詩文創作中聲調、音韻及格律的規範性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層面的含義:
音樂範疇
指五聲(宮、商、角、徵、羽)六律(黃鐘、太簇等十二律呂),即傳統音階與音律體系,用于音樂創作與演奏。
文學範疇
特指詩、詞、骈文等韻文的聲韻規則,包括平仄交替、押韻協調等,旨在通過聲調變化形成節奏美感。例如近體詩通過平仄交替構建抑揚頓挫的聲律效果。
起源
三國時期李登《聲類》首次以五聲劃分字音,西晉陸機《文賦》提出“音聲疊代”的調配原則,奠定了聲律學基礎。
四聲理論
南朝周颙《四聲切韻》明确平、上、去、入四聲,推動聲律規則系統化,直接影響唐代近體詩格律的形成。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脈絡或具體作品分析,可參考《文心雕龍》或唐代詩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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