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人的營業證。 太平天囯 《金匮商憑》:“為頒給商憑以裕囯課而利民生事,今有 金匱縣 左四營右四軍帥統下 蕩口 地方商戶 黃興和 ,向係開張頭繩花布舖生理,合給商憑,以備稽查,而垂永久。仰 黃興和 存執。”
“商憑”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質的複合詞,現結合權威辭書及文獻作如下解析:
一、核心詞義
“商”指商業活動或商人群體,“憑”指憑證、執照。二字組合後,“商憑”特指官方頒發給商人的經營許可證,屬近代經濟史領域專有名詞。該詞最早見于太平天國時期(1851-1864)頒布的《太平條規》,規定商戶需持“商憑”方可合法經營,其性質相當于現代工商營業執照。
二、曆史語境特征
據《中國近代經濟史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記載,太平天國在蘇浙地區實施商業管制時,要求商戶詳列資本、貨品及雇員信息于商憑,并承諾“公平交易,毋許壟斷漁利”。此類文書既是稅收依據,也包含政府監管條款,體現了政權對市場秩序的規範意圖。
三、文獻佐證
《近代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2008)第1532頁明确釋義:“商憑:舊時官府發給商人準許營業的憑證。”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館藏的太平天國“恒興店商憑”實物,現存有“發給商憑以便稽查”等官印文字,為研究近代商業制度提供了實物佐證。
“商憑”是太平天國時期頒發給商人的官方營業執照,主要用于規範商業活動并保障稅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别稱
商憑又稱“店憑”“印憑”“照憑”或“卡憑”,是太平天國政權為合法經營的商戶頒發的憑證,相當于現代的商業許可證。其核心作用是證明商戶的合法經營資格,并作為稽查依據。
曆史背景與實施
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初期曾廢止城内商業,後設立城外“買賣街”及城内“官市”作為替代。商憑制度主要在後期推行于設立鄉官的地區,商戶需申報資本和經營範圍後方可領取。
内容與功能
實例與文獻依據
現存史料如《金匮商憑》記載了商戶“黃興和”經營頭繩花布鋪的案例,體現了商憑的實際應用場景。
商憑既是太平天國商業管理的重要工具,也反映了其政權對經濟秩序的規範意圖。若需進一步查閱原始文獻或更多案例,可參考《太平天國文書彙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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