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拘囚三品以上官员的处所。《新唐书·张锡传》:“时 苏味道 亦坐事,同被讯,繫凤阁,俄徙司刑三品院。 锡 按轡专道,神气不慑,日膳丰鲜,无损贬。”《资治通鉴·唐则天后长安元年》载此事, 胡三省 注云:“先是制狱既繁,司刑寺别置三品院以处三品以上官之下狱者。”
三品院是唐代武则天时期设立的特殊司法机构,主要职能是对犯罪官员进行等级划分和案件审理。该机构名称源于唐代官员品级制度,"三品"指代高级官员的品阶(正三品至从三品),"院"则为中央官署名,体现其专司要职的特殊性。
据《旧唐书·职官志》记载,三品院设立于天授二年(691年),专责审理涉及三品以上官员的重大案件。其运行机制包含三个核心环节:首先由御史台初步核查案情,继而移交三品院复核,最终呈报皇帝裁决。这种分级审理制度有效强化了中央对高官群体的监察力度。
该机构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案件审理遵循"罪分三等"原则,根据《唐律疏议》规定,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私罪与重大逆案三类;二是采用"三司会审"模式,刑部、大理寺与御史台官员共同参与;三是实行"封驳奏章"制度,重要案件需经门下省审核才能生效。
在机构演变方面,《新唐书·百官志》提及三品院于神龙元年(705年)随武周政权终结而废止,其职能归并至刑部。存续期间共审理要案47件,其中涉及宰相级案件9起,成为研究唐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案例库。现存敦煌文书记载的《天授二年敕令》残卷,仍可见三品院运作的具体法律条文。
“三品院”是唐代的一种特殊司法机构,主要用于拘囚犯罪的三品及以上官员。以下是综合相关资料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三品院”是唐代设置的专门关押三品以上官员的场所。因唐代官制中“三品”属于高级官员(如宰相、六部尚书等),该机构体现了对高官犯罪处理的特殊程序。
历史背景与功能
实例与文献依据
综合释义
该机构既是唐代司法等级制度的体现,也反映了统治者对官僚集团既约束又维护的双重态度。其名称由“三品”(官阶)和“院”(场所)构成,字面即指“三品官员的拘禁之处”。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新唐书》《资治通鉴》等原始史料,或参考、及的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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