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man body] 人的身體;亦指人的行為、名譽等,是法律意義上的名詞
人身傷害罪
(1).人的身體。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賓白》:“就人身論之,則如肢體之于血脈。”
(2).佛教語。謂在輪回中轉世投生的人。《梵網經·菩薩戒序》:“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歸心》:“但當兼修戒行,留心誦讀,以為來世津梁。人身難得,勿虛過也。”身,一本作“ 生 ”。《南史·褚裕之傳》:“佛教自6*殺者不得復人身。”
(3).指當事人本身。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诏》:“人身及家口質繫,悉散還私家。”
(4).指人品和才學。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王郎 , 逸少 之子,人身亦不惡,汝何以恨乃爾?”《梁書·陳伯之傳》:“ 臨川 内史 王觀 , 僧虔 之孫,人身不惡,便可召為長史。”
(5).指個人的生命、行動、名譽等。 ********* 《在橋梁工地上》:“但是從來無人說這種雜亂無章、盲目趕工、大量發生人身、質量事故是冒險。”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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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一詞的含義可從多個維度解析,綜合不同來源信息如下:
人的身體
指個體的生理軀體,是物質存在的基礎。如《閑情偶寄》提到“人身如肢體之于血脈”,強調身體結構的關聯性。現代法律中,“人身傷害罪”即指對身體造成的侵害。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名譽
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屬于“人身權”範疇。法律保護個體免受攻擊或損害,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等表述。
古代文獻中的特殊用法
佛教概念
佛教認為“人身”是輪回轉世為人的狀态,強調其珍貴性。如《顔氏家訓》稱“人身難得,勿虛過也”。
“人身”既涵蓋生理實體,也涉及法律權利、道德評價及宗教觀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探讨法律條款或佛教理論,可參考相關專業文獻。
人身是指人類的身體部分,也可以用來表示人的身份或個體。
人身的部首是「人(亻)」,總共有7畫。
人身一詞最早的記載出現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意為人類的身體。
人身的繁體字為「人身」。
在古代,人身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但整體結構基本相同。
1. 他受傷後,醫生立即進行了人身檢查。
2. 世界各地都存在着保護人身權利的法律。
人壽、人才、個人、人類、人員
人體、身體、人物
非人、非身、非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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