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man body] 人的身體;亦指人的行為、名譽等,是法律意義上的名詞
人身傷害罪
(1).人的身體。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賓白》:“就人身論之,則如肢體之于血脈。”
(2).佛教語。謂在輪回中轉世投生的人。《梵網經·菩薩戒序》:“一失人身,萬劫不復。”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歸心》:“但當兼修戒行,留心誦讀,以為來世津梁。人身難得,勿虛過也。”身,一本作“ 生 ”。《南史·褚裕之傳》:“佛教自6*殺者不得復人身。”
(3).指當事人本身。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诏》:“人身及家口質繫,悉散還私家。”
(4).指人品和才學。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賢媛》:“ 王郎 , 逸少 之子,人身亦不惡,汝何以恨乃爾?”《梁書·陳伯之傳》:“ 臨川 内史 王觀 , 僧虔 之孫,人身不惡,便可召為長史。”
(5).指個人的生命、行動、名譽等。 ********* 《在橋梁工地上》:“但是從來無人說這種雜亂無章、盲目趕工、大量發生人身、質量事故是冒險。”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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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包含多層次内涵,主要從以下角度解析:
生物學與法律定義
指人的身體及其生命健康權,強調個體作為自然人的物質存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人身”解釋為“個人的生命、健康、行動、名譽等(區别于‘財産’)”,明确其與人格權益的直接關聯。例如“人身安全”指身體不受侵害的狀态。
社會倫理層面
在倫理學中,“人身”延伸為個體尊嚴與自主性。如《法學大辭典》指出,“人身權利”包含姓名權、肖像權等,反映社會對個體獨立價值的認可。相關表述“人身自由”即強調個體不受非法限制的權利。
法律實踐中的具體範疇
法律領域将“人身”與財産權區分,構成民事權利的兩大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條将“人身權利”列為自然人民事權益的核心内容,涵蓋生命權、健康權等。例如“人身損害賠償”即基于此概念确立。
哲學與人文擴展
哲學層面,“人身”常與“人格”結合讨論。如《中國哲學大辭典》提到儒家思想中“修身”理念,隱含通過完善自身實現社會價值,賦予“人身”道德實踐内涵。
以上釋義綜合自《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頒布)及《中國哲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等權威文獻。
“人身”一詞的含義可從多個維度解析,綜合不同來源信息如下:
人的身體
指個體的生理軀體,是物質存在的基礎。如《閑情偶寄》提到“人身如肢體之于血脈”,強調身體結構的關聯性。現代法律中,“人身傷害罪”即指對身體造成的侵害。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名譽
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屬于“人身權”範疇。法律保護個體免受攻擊或損害,如“人身自由”“人身攻擊”等表述。
古代文獻中的特殊用法
佛教概念
佛教認為“人身”是輪回轉世為人的狀态,強調其珍貴性。如《顔氏家訓》稱“人身難得,勿虛過也”。
“人身”既涵蓋生理實體,也涉及法律權利、道德評價及宗教觀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探讨法律條款或佛教理論,可參考相關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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