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man body] 人的身体;亦指人的行为、名誉等,是法律意义上的名词
人身伤害罪
(1).人的身体。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宾白》:“就人身论之,则如肢体之于血脉。”
(2).佛教语。谓在轮回中转世投生的人。《梵网经·菩萨戒序》:“一失人身,万劫不復。”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但当兼修戒行,留心诵读,以为来世津梁。人身难得,勿虚过也。”身,一本作“ 生 ”。《南史·褚裕之传》:“佛教自6*杀者不得復人身。”
(3).指当事人本身。 南朝 梁 沉约 《南郊恩诏》:“人身及家口质繫,悉散还私家。”
(4).指人品和才学。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贤媛》:“ 王郎 , 逸少 之子,人身亦不恶,汝何以恨乃尔?”《梁书·陈伯之传》:“ 临川 内史 王观 , 僧虔 之孙,人身不恶,便可召为长史。”
(5).指个人的生命、行动、名誉等。 ********* 《在桥梁工地上》:“但是从来无人说这种杂乱无章、盲目赶工、大量发生人身、质量事故是冒险。”如:人身自由;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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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包含多层次内涵,主要从以下角度解析:
生物学与法律定义
指人的身体及其生命健康权,强调个体作为自然人的物质存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人身”解释为“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区别于‘财产’)”,明确其与人格权益的直接关联。例如“人身安全”指身体不受侵害的状态。
社会伦理层面
在伦理学中,“人身”延伸为个体尊严与自主性。如《法学大辞典》指出,“人身权利”包含姓名权、肖像权等,反映社会对个体独立价值的认可。相关表述“人身自由”即强调个体不受非法限制的权利。
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范畴
法律领域将“人身”与财产权区分,构成民事权利的两大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将“人身权利”列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核心内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等。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即基于此概念确立。
哲学与人文扩展
哲学层面,“人身”常与“人格”结合讨论。如《中国哲学大辞典》提到儒家思想中“修身”理念,隐含通过完善自身实现社会价值,赋予“人身”道德实践内涵。
以上释义综合自《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6)、《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颁布)及《中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等权威文献。
“人身”一词的含义可从多个维度解析,综合不同来源信息如下:
人的身体
指个体的生理躯体,是物质存在的基础。如《闲情偶寄》提到“人身如肢体之于血脉”,强调身体结构的关联性。现代法律中,“人身伤害罪”即指对身体造成的侵害。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名誉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属于“人身权”范畴。法律保护个体免受攻击或损害,如“人身自由”“人身攻击”等表述。
古代文献中的特殊用法
佛教概念
佛教认为“人身”是轮回转世为人的状态,强调其珍贵性。如《颜氏家训》称“人身难得,勿虚过也”。
“人身”既涵盖生理实体,也涉及法律权利、道德评价及宗教观念,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如需进一步探讨法律条款或佛教理论,可参考相关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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