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nner (bailiff) seizing (arresting) criminals in a feudal yamen in the days of old] 舊指地方官府中捕捉犯人的差役
舊時州縣官署中從事緝捕的差役。《好逑傳》第二回:“你可招呼衆捕役,即便趕來,緊緊伺候。倘捉了人,可即飛馬6*報知老爺,請他快來。”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轶聞·縣令意外超遷之喜》:“一日,有捕役過一茅舍。”《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六回回目:“乾嫂子色笑代承歡,老捕役潛身拿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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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役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負責緝捕罪犯的基層執法人員,其定義與曆史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詞源構成
該詞由"捕"(捉拿)和"役"(差事)組合而成,《漢語大詞典》明确記載其指"舊時州縣官署擔任緝捕的差役"。漢字"捕"在甲骨文中已出現手部動作與繩索組合的意象,印證其執法屬性。
二、職責範疇
作為明清"三班衙役"中快班成員,主要承擔刑事案件偵查、逃犯追捕、傳喚涉案人員等職能。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明代捕役需配備"鐵尺、鎖鍊等标準器械"執行公務。
三、制度演變
宋代始設"巡捕房"作為專門機構,至明清形成完整考核體系。清代《六部成語注解》規定"捕役拿獲強盜三名者,準其免罪",側面反映其工作風險與獎懲機制。
四、社會評價
文學作品常将其塑造為雙重形象:《水浒傳》中朱仝、雷橫等正面形象體現俠義精神,而《儒林外史》描寫的敲詐勒索現象,則揭示基層執法者的道德困境。這種矛盾性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中被歸因為"低俸祿與高權力形成的制度性缺陷"。
“捕役”是舊時中國地方官府中負責緝捕犯人的差役,屬于衙門中的基層執法人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捕役指在州縣官署中專職緝捕盜賊、犯人的差役,其職責包括追蹤、逮捕罪犯,維護地方治安。該詞由“捕”(捉拿)和“役”(差事)組成,字面含義即“從事抓捕的差事”。
曆史背景與職責
捕役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官府機構,隸屬于刑房或捕廳,需配合官員執行司法任務。例如《好逑傳》中提到捕役需“飛馬報知老爺”,可見其行動需向上級彙報。部分文獻(如《福惠全書》)強調捕役在緝盜中的關鍵作用。
近義詞與相關稱謂
捕役的同義詞包括“捕快”“衙役”,均指衙門中負責治安的差役。但“捕役”更側重緝捕職能,而“衙役”涵蓋範圍更廣。
其他解釋
在成語中,“捕役”被引申為“能迅速抓住問題關鍵的人”,但這種比喻用法較少見,主要基于其職業特性衍生。
現代使用情況
隨着近代警察制度建立,“捕役”一詞逐漸退出日常使用,現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古裝題材作品中。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案例,可參考《儒林外史》《好逑傳》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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