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訴訟案件。 明 李東陽 《寄題謝寶慶逸老堂得乞字》:“晨興必簿訟,夜坐猶佩韍。”
簿訟是古代法律文書中的專業術語,指通過官方簿冊記錄訴訟案件的程式。該詞由“簿”與“訟”二字構成:“簿”指官府登記案件的文書冊籍(《漢語大詞典》第9冊);“訟”即訴訟争辯(《說文解字》)。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程式規範 簿訟強調以書面形式系統記錄訴訟流程,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證詞及判決結果(《中國法制史》),形成完整的司法檔案。這種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爰書”制度。
職能延伸 在唐宋時期,簿訟發展為兼具案件登記與審限管理的雙重功能,《唐六典》規定重要案件需“五日一報簿”,通過定期更新簿冊實現案件追蹤。
史料價值 現存的明代徽州訴訟檔案中,簿訟文書包含田契抄白、狀詞批紅等原始材料,為研究古代司法實踐提供實證依據(《曆史檔案》2003年第4期)。
需特别說明,該術語屬于法律史專業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具實際司法效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與學術研究領域。
“簿訟”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核心含義
指“審理訴訟案件”,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強調官員處理法律糾紛的公務行為。例如,明代李東陽在詩作中曾用“晨興必簿訟”描述官員清晨便開始處理訴訟案件的工作狀态。
詞語結構
部分資料(如)提到“簿訟”可指“繁瑣的訴訟”,但這一解釋未見于多數權威來源,可能為引申義或現代誤用。主流觀點仍以“審理案件”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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