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相請托和接受賄賂。《晉書·刑法志》:“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其犯盜賊、詐僞、請賕者,則求罪於此。”
“請赇”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官吏利用職權主動索要賄賂的行為。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并結合古代法典進行詳細解釋:
一、字義分解與核心含義
《說文解字》釋“赇”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即以財物行賄以求枉法。
核心定義:官吏憑借職權主動索賄的行為,屬古代貪腐罪名之一。
二、法律依據與曆史背景
“請赇”在曆代法典中均有嚴懲,尤以《唐律疏議》規定最詳:
“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主司許者,與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議補充:“‘請赇’者,因事受財,恐喝乞取,并同。”即通過恐吓手段索賄亦屬此罪。
三、與相關罪名的區别
四、語義演變與現代關聯
權威參考來源
“請赇”詞條釋義,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
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96年。(卷十一《職制律》)
段玉裁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赇”字釋義)
蔡樞衡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論及古代索賄罪與現代刑法銜接)
以上内容綜合古代法典、字書及現代法學研究,釋義嚴謹,來源可考。
“請赇”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該詞最早見于《晉書·刑法志》:“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其犯盜賊、詐僞、請賕者,則求罪於此。”此處将“請赇”與盜賊、詐僞等罪行并列,表明在古代法律中屬于需懲處的犯罪行為。
“請赇”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常見于文言研究或法律史相關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古代貪腐行為。
“赇”字本身即有“賄賂”之義,如《說文解字》釋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因此“請赇”可理解為通過財物請托達到非法目的。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術語,可參考《晉書》原文或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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