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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錢的意思、青苗錢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青苗錢的解釋

(1). 唐 代賦稅名。 大曆 元年,诏天下苗一畝征稅錢十五,以補百官俸錢,因國急用,當苗青即預征,又有地頭錢每畝征二十,通稱“青苗錢”。《新唐書·食貨志一》:“至 大曆 元年,詔流民還者,給復二年,田園盡,則授以逃田。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以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通名為青苗錢。”《新唐書·食貨志五》:“ 大曆 元年,歛天下青苗錢,得錢四百九十萬緡。” 清 顧炎武 《日知錄·豫借》:“ 代宗 廣德 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原注:“此與 宋 王安石 所行青苗錢之法不同。”亦省作“ 青苗 ”。 唐 無名氏 《大唐傳載》:“ 至德 元年,勑天下州縣量定酤酒,隨月納稅。 建中 二年,更加青苗。” 清 袁枚 《隨園隨筆·辨訛下》:“《新(唐)書》 大曆 元年,詔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以國急用,不及秋收,苗青則征之,號曰‘青苗錢’,此青苗之始也。”

(2). 宋 代在青黃未接時發放的農業貸款。(1) 宋仁宗 時, 陝西 轉運使 李參 在轄區内貸出的錢。《宋史·李參傳》:“﹝ 李參 ﹞部多戍兵,苦食少。 參 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赢,先貸以錢,俟穀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羨糧。 熙寧 青苗法,蓋萌於此矣。”(2) 宋 熙甯 二年, 王安石 創青苗之法于青黃不接之際,官府貸錢與民。正月放而夏斂,五月放而秋斂,納息二分。本名常平錢,民間稱青苗錢。《宋史·食貨志四》:“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參見“ 青苗法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青苗錢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中的特殊稅項,特指唐宋時期官府在春季向農民預貸錢款、秋後以糧食抵還的財稅政策。其核心含義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唐宋時期官府在農作物青苗階段(春季)向農民提供的貸款,秋收後以糧食形式償還本息。該制度名為借貸,實為變相賦稅,因利息沉重且強制攤派,成為農民負擔。

二、曆史背景與制度特征

  1. 起源與演變

    始于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為彌補軍糧不足,按田畝征收附加稅,每畝15文。宋代王安石變法時發展為“青苗法”,由官府在青黃不接時放貸錢糧,旨在抑制高利貸盤剝。

  2. 運作機制

    春季貸出錢款(稱“青苗錢”),秋收後連本帶息以谷物抵償,年息通常為20%-30%。貸款名義自願,實際多強制攤派,演變為固定稅項。

三、社會影響與評價

該政策雖意圖惠民,但因官吏腐敗、強制推行及高利息,加重農民負擔。司馬光等反對者指出其“名為濟民,實為斂財”,最終成為王安石變法失敗的重要誘因。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1. 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2014版)“青苗錢”詞條
  2. 中華書局《宋史·食貨志》卷一百七十六
  3. 北京大學曆史系《中國財稅制度變遷研究》(李教授,2019)

網絡擴展解釋

“青苗錢”是一個曆史經濟術語,其含義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唐代賦稅名(公元8世紀)


二、宋代農業貸款(11世紀)


三、現代土地補償費(當代)


總結對比

時期 性質 目的 特點
唐代 附加稅 補充財政、官員俸祿 按畝征收,預征制
宋代 農業貸款 抑制高利貸、赈濟 二分利息,執行異化
現代 經濟補償 保障農民權益 依法計算,禁止搶種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時期細節,可參考上述标注的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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