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代赋税名。 大历 元年,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以补百官俸钱,因国急用,当苗青即预征,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通称“青苗钱”。《新唐书·食货志一》:“至 大历 元年,詔流民还者,给復二年,田园尽,则授以逃田。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新唐书·食货志五》:“ 大历 元年,歛天下青苗钱,得钱四百九十万緡。” 清 顾炎武 《日知录·豫借》:“ 代宗 广德 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所谓青苗钱者,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号青苗钱。”原注:“此与 宋 王安石 所行青苗钱之法不同。”亦省作“ 青苗 ”。 唐 无名氏 《大唐传载》:“ 至德 元年,勑天下州县量定酤酒,随月纳税。 建中 二年,更加青苗。”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辨讹下》:“《新(唐)书》 大历 元年,詔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以国急用,不及秋收,苗青则征之,号曰‘青苗钱’,此青苗之始也。”
(2). 宋 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1) 宋仁宗 时, 陕西 转运使 李参 在辖区内贷出的钱。《宋史·李参传》:“﹝ 李参 ﹞部多戍兵,苦食少。 参 审订其闕,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穀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廩有羡粮。 熙寧 青苗法,盖萌於此矣。”(2) 宋 熙宁 二年, 王安石 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与民。正月放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宋史·食货志四》:“今放青苗钱,凡春贷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纳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岁终又令纳利二千。”参见“ 青苗法 ”。
青苗钱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特殊税项,特指唐宋时期官府在春季向农民预贷钱款、秋后以粮食抵还的财税政策。其核心含义与运作方式如下:
指唐宋时期官府在农作物青苗阶段(春季)向农民提供的贷款,秋收后以粮食形式偿还本息。该制度名为借贷,实为变相赋税,因利息沉重且强制摊派,成为农民负担。
起源与演变
始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为弥补军粮不足,按田亩征收附加税,每亩15文。宋代王安石变法时发展为“青苗法”,由官府在青黄不接时放贷钱粮,旨在抑制高利贷盘剥。
运作机制
春季贷出钱款(称“青苗钱”),秋收后连本带息以谷物抵偿,年息通常为20%-30%。贷款名义自愿,实际多强制摊派,演变为固定税项。
该政策虽意图惠民,但因官吏腐败、强制推行及高利息,加重农民负担。司马光等反对者指出其“名为济民,实为敛财”,最终成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重要诱因。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青苗钱”是一个历史经济术语,其含义在不同时期有所演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时期 | 性质 | 目的 | 特点 |
---|---|---|---|
唐代 | 附加税 | 补充财政、官员俸禄 | 按亩征收,预征制 |
宋代 | 农业贷款 | 抑制高利贷、赈济 | 二分利息,执行异化 |
现代 | 经济补偿 | 保障农民权益 | 依法计算,禁止抢种 |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时期细节,可参考上述标注的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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