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卻籍”。 南朝 齊 對檢出的僞冒戶籍之稱。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四章第二節:“為了擴大賦役征收範圍, 齊高帝 蕭道成 專門設置了校籍官,嚴令整頓戶籍。經檢出的僞冒戶籍,稱為‘卻籍’,要被罰充遠戍。”參閱《通典·食貨三》。
“卻籍”是南北朝時期與戶籍管理相關的曆史術語,特指在官方檢核戶籍過程中被判定為不合法、需從正式戶籍中除名的記錄。該詞由“卻”(剔除、駁回)與“籍”(戶口冊)組合而成,反映當時政府整頓戶籍制度的行政措施。
據《南齊書·虞玩之傳》記載,南朝齊高帝建元二年(480年)推行“檢籍”政策,重點核查戶籍中假冒士族、詐注爵位等行為,被查實的非法戶籍稱為“卻籍”,相關戶主需承擔“押籍”受審的法律後果。這一政策因觸及地方豪強利益,最終引發唐寓之起義(來源:中華書局《南齊書》校注本)。
從漢語構詞法分析,“卻籍”屬于動賓結構複合詞,其語義重心在動作“卻”的強制性,凸顯戶籍審查的官方權威性。該詞在《資治通鑒·齊紀二》中亦有相關記載,胡三省注雲:“卻籍者,卻所上之籍也”,說明其行政文書屬性(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資治通鑒》點校本)。
“卻籍”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文獻和語義演變來區分:
指南朝齊(479-502年)實行的戶籍審查制度。根據: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提出“卻籍”作為成語,意為“以籍貫自傲、貶低他人”,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撐,可能與“卻”字的“退卻”本義混淆有關,建議謹慎使用。
郭沫若在《中國史稿》中引用該詞時,明确指向南齊的戶籍政策(見),而《通典·食貨三》等史料也佐證了這一制度的曆史真實性。建議在學術或曆史語境下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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