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ason]∶人情與道理
不講情理
合乎情理
(2) [lingering affection]∶情緒;思慮
情理難托
(1).人情與道理。《後漢書·張堪廉範傳論》:“ 明帝 之引 廉範 ,加怒以發其志,就戮更延其寵,聞義能徙,誠君道所尚,然情理之樞,亦有開塞之感焉。”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泗水》:“以今忖古,益知 延之 之不通情理矣。”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上·音律》:“如《金絡索》、《梧桐樹》是兩曲,串為一曲,而名曰《金索掛梧桐》,以金索掛樹,是情理所有之事也。” 梁斌 《紅旗譜》四九:“還沒見過這麼不講情理的買賣人!”
(2).情緒;思慮。 南朝 宋 顔延之 《釋達性論》:“足下纓城素堅,難為飛書,而吾自居憂患,情理無託。”《北史·尒朱榮傳》:“朕之情理,卿所具知,死猶須為,況必不死!寧與 高貴鄉公 同日死,不與 常道鄉公 同日生。”
情理(qíng lǐ)是漢語中一個内涵豐富的複合詞,由“情”(情感、情境)與“理”(道理、法則)組合而成,指符合人之常情和事物普遍道理的行為準則或邏輯。其核心在于強調情感與理性的統一、人性與事理的協調。以下是詳細解析:
人情與事理
指人的自然情感與社會公認的道理相結合。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示例:行事需合情合理,既尊重情感需求,又符合社會規範。
事物發展的内在邏輯
指事件或行為符合客觀規律與因果邏輯。
示例:劇情發展雖出人意料,卻在情理之中。
道德與情感的平衡
儒家思想強調“發乎情,止乎禮”(《毛詩序》),即情感表達需受倫理約束。情理體現了這一傳統,如《辭海》釋義:“人情事理;道德與情感的協調。”(來源:辭海網絡版)
司法與社會實踐中的適用性
中國傳統司法注重“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如《明公書判清明集》載判詞常以“情理”斷案,兼顧法律剛性與人情溫度。
古代溯源
現代延伸
當代語境中,“情理”擴展至日常生活、文藝評價等領域,如“情理交融”“情理兼備”等用法,體現對人性化與合理性的雙重追求。
“情理”是一個漢語詞彙,綜合不同領域的解釋,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人情與道理
指符合社會常情和普遍認可的邏輯,強調情感與理性的結合。例如“合乎情理”“不講情理”等用法,體現對人性化與客觀性的兼顧。
情緒與思慮
在古漢語中,也指個人的情感狀态或心理活動。如《北史》中“朕之情理,卿所具知”,此處“情理”即指情緒或内心思慮。
法律與倫理中的“情理”
在法學領域,情理常與“法理”對應,指曆史文化傳統形成的約定俗成的規範,例如處理人際關系的慣例。中國傳統文化中強調“情、理、法”的優先級,情理常被置于法理之前。
哲學與倫理學視角
指以情感為基礎的人倫秩序與道德規範,強調情感在道德判斷中的作用。
“情理”既包含社會共識的“人情道理”,也涉及個體情感與思慮,并在不同領域衍生出特定内涵。其核心在于平衡情感與理性,體現中國文化中對人性化與規範性的雙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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