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明 以來,稅糧、漕糧、馬草等折收銀兩的部分,叫“輕齎銀”。 清 代漕糧加征的耗米,除隨船給運四鬥外,其餘耗米折征銀兩,并按兌運遠近規定數額。見《清史稿·食貨志三》。《明史·食貨志三》:“輕齎銀者, 憲宗 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鋭,故有鋭米;自隨船給運四鬥外,餘折銀,謂之輕齎。”
輕齎銀(或作“輕赍銀”)是明清時期賦稅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将實物稅折算為白銀征收時,額外附加的運輸折耗費用。該詞由“輕赍”與“銀”組成,“輕赍”原指便于攜帶的財物(《漢語大詞典》收錄“輕赍”詞條,釋義為“便于攜帶的財物”),後演變為賦稅運輸環節的專項補貼。
一、曆史背景與制度内涵
明代推行“一條鞭法”後,田賦逐漸由實物稅轉向貨币稅,地方需将稅糧折銀解送中央。因銀兩運輸存在損耗風險,官府在正稅之外加征“輕齎銀”,用于彌補熔鑄、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明史·食貨志》記載“凡折銀者,每石加耗若幹,謂之輕齎”)。
二、具體用途與演變
三、文獻溯源
該術語可見于《清會典事例·戶部》:“各省起運錢糧,每正銀一千兩,隨解輕赍銀二十五兩。”清代學者王慶雲在《石渠餘紀》中亦詳述其作為“補平色、路費”的功能。
注:引用文獻依據《漢語大詞典》(第10冊第12頁)、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明清賦役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版)、故宮博物院藏《萬曆會計錄》檔案。
“輕齎銀”是元明至清代稅收制度中的一種折征形式,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指稅糧、漕糧、馬草等實物稅折收銀兩的部分。其名稱中的“輕齎”意為“輕便財物”,因銀兩比實物更易運輸,故稱。
通過折銀簡化實物運輸負擔,優化稅收效率,同時增加財政靈活性。這一制度在《明史·食貨志》《清史稿·食貨志》中均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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