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等待對答。《韓非子·六反》:“世主眩其辯、濫其高而尊貴之,是不須視而定明也,不待對而定辯也,喑盲者不得矣。”
(2).等候批覆。《宋書·周朗傳》:“初為 南平王 鑠 冠軍行參軍,太子舍人,司徒主簿,坐請急不待對,除名。”
(3).指拘留等待對質。《元典章·刑部四·因奸6*殺人》:“罪犯從本路拟定申省,将 任閏兒 鎖收聽候, 梁娥兒 别無待對事理,先行摘斷。”《續資治通鑒·元英宗至治三年》:“原告逃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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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對”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其釋義主要參考權威漢語工具書:
本義:等待應對;等候對答
引申義/古義:等候接待;等待會見
“待對”的核心意思是處于等待狀态以應對詢問或接見。它描繪了一種預備回應或預備被接見的場景。在現代漢語中,第一層含義(等待應對)更為常用和核心。如需最精确的釋義和例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現代漢語詞典》紙質版或授權電子版。
“待對”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多見于典籍或特定語境:
等待對答
指等候對方的回應或對話。例如《韓非子·六反》中提到“不待對而定辯也”,即不等待對方回答便自行判斷。現代用法如“談判雙方待對良久,終于開始交換意見”。
等候批複
多用于古代行政或文書流程中,表示等待上級的審批或回複。如《宋書·周朗傳》記載周朗因“請急不待對”而被除名,即未等到批複就擅自行動。
拘留等待對質
古代司法術語,指将涉案人員暫時拘押以等待審訊或與證人、同案犯對質。例如《元典章》中描述“梁娥兒别無待對事理”,即無需要拘留對質的情況。
補充說明:現代漢語中,“待對”一詞已較少使用,其含義多被更具體的詞彙替代(如“等待回複”“候審”等)。但在文學或曆史研究中仍可能遇到此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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