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竊盜 ”。
亦作“ 竊盜 ”。1.偷竊劫奪。《管子·八觀》:“裡域橫通,則攘奪竊盜者不止。”《淮南子·氾論訓》:“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 魯迅 《南腔北調集·火》:“鑽木取火的 燧人氏 卻似乎沒有犯竊盜罪。”
(2).指小偷和強盜。《孔子家語·始誅》:“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盜不與焉。” 前蜀 韋莊 《秦婦吟》:“誅鋤竊盜若神功,惠愛生靈如赤子。”
竊盜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偷竊;盜竊。”其核心特征包含: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 2016. ISBN 978-7-100-12450-8.
“竊”與“盜”在古文獻中常分用,後逐漸合成雙音節詞:
二者合成後泛指一切偷盜行為,見于《墨子·非攻上》:“至入人欄廄,取人馬牛者,其不仁義又甚竊盜。”
來源:許慎. 《說文解字》;張玉書等. 《康熙字典》.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竊盜”與“盜竊”為同義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明确其構成要件: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版).
權威參考依據說明:
“竊盜”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綜合多個來源信息整理:
偷竊劫奪行為
指以非法手段秘密獲取或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含偷竊和搶劫兩層含義。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常出現,如《管子·八觀》提到“攘奪竊盜者不止”。
指代實施者
可指代小偷和強盜兩類人群。例如《孔子家語》中區分“竊盜”與“大惡”,表明其社會危害性。
傳統文學用法
古代多用于描述偷盜行為或盜賊群體,如《三國演義》中“竊盜鼎司”指竊取權位。
現代法律術語
現代法律多用“盜竊”一詞,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或特定條件下(如入戶、攜帶兇器)獲取財物的行為。兩者含義相近,但“竊盜”在現代法律文本中較少使用。
古代文獻常通過“竊盜”批判社會秩序問題,如韋莊《秦婦吟》以“誅鋤竊盜”暗喻治理成效。現代則更關注其法律後果,如量刑标準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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