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tudy the phenomena of nature]∶窮究事物的道理
格物緻知
(2) [correct]∶糾正人的行為
(1).推究事物之理。《禮記·大學》:“緻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 宋 蘇轼 《謝兼侍讀表》:“恭惟皇帝陛下聖神格物, 文 武 憲邦。” 明 王鏊 《震澤長語·經傳》:“蓋知物之本末始終,而造能得之地,是格物之義也。” 魯迅 《僞自由書·透底》:“于是要知道地球是圓的,人人都要自己去環遊地球一周;要制造汽機的,也要先坐在開水壺前格物。”
(2).猶正人。糾正人的行為。《三國志·魏志·和洽傳》:“儉素過中,自以處身則可,以此節格物,所失或多。” 唐 劉禹錫 《天平軍節度使廳壁記》:“示菲約以裕人,信賞罰以格物。”
(3). 清 末稱西洋自然科學為“格物”。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旋據總教習 丁韙良 申稱:‘單内(俄文書籍圖説)天算、地理、格物、醫學等書,或六十年前或百餘年前所載,不如新書之詳備。’” 嚴複 《原強》:“二百年來,西洋自測算格物之學大行,製作之精,實為亘古所未有。”
格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深厚哲學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隨時代與學派闡釋而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義項:
推究事物之理(儒家核心義)
此義源于《禮記·大學》,為儒家“八目”(格物、緻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首。指深入接觸、觀察、探究客觀事物,以窮究其内在規律與本質。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強調“格,至也;物,猶事也”,認為“格物”即“即物而窮其理”,是獲取知識(緻知)的基礎。王陽明則提出“格者,正也”,認為“格物”是端正心念、使事理歸于正(“正其不正以歸于正”)的過程,強調心與理的統一。
糾正人的行為(引申義)
由“正”的含義引申,指匡正、糾正人的行為過失。清代考據學家如顔元、李塨在批判宋明理學空疏時,部分回歸此義,強調在具體實踐中“格物習行”。
區分名實、考辨事物(考據學義)
在清代樸學(考據學)語境下,“格物”常指對古代名物、制度、文獻進行嚴謹的考證、辨析,以求名實相符、恢複經典原意。
權威參考來源:
《漢語大詞典》(線上版) - “格物”詞條
系統收錄了“格物”的多個曆史義項及書證,是權威的綜合性語文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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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大學章句》
對“格物緻知”的經典理學闡釋,奠定了後世主流理解的基礎。
(可參考權威出版社點校本或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https://ctext.org/)
王陽明《傳習錄》
心學視角下對“格物”的重新定義,體現與程朱理學的根本分歧。
(來源同上)
《辭海》(第七版)
現代權威辭書,簡明扼要地概括了“格物”的哲學含義及曆史流變。
(鍊接示例:https://www.cihai.com.cn/ - 需确認官方線上版訪問途徑)
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
現代哲學史著作,系統梳理了“格物”概念在宋明理學中的發展與争論。
(可參考商務印書館等權威版本或學術數據庫如知網 https://www.cnki.net/)
“格物”是中國古代哲學的重要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格”的本義為“至、來”,引申為“推究、探究”;“物”指事物或現象。因此“格物”字面意為推究事物的本質規律,最早見于《禮記·大學》的“緻知在格物”,強調通過探究萬物獲取真知。
朱熹的“窮理”說
認為“格”即“窮盡”,主張通過研究外物來把握天理,即“窮至事物之理”。他強調“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積累到一定程度後豁然貫通,屬于外向型認知路徑。
王陽明的“正心”說
提出“格者,正也”,認為“格物”是糾正内心不正之念以恢複良知,屬于内向型修養路徑。例如他通過“格竹”失敗的經曆,轉向心性探索。
“格物緻知”被視為中國古代的“科學方法論”,與實證精神相通。例如《禮記》中“視、聽、味、嗅、觸”五覺認知法,強調通過觀察實踐獲取知識,與當代科學研究中的觀察實驗邏輯一緻。DeepSeek等現代研究更将其拓展為系統性分析與批判性思維訓練。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學派的具體論述,可參考(朱熹)、(王陽明)及(分類說)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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