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ackmail;extort] 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濫用法律或官方職權等,從一個不情願的人手中索取財物
敲詐錢財
依仗勢力或用威脅、欺騙手段索取財物。《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這個處分如何擔得起,所以部裡就借此敲詐了。” 葉君健 《自由》十三:“這些名目繁多的稅,全是 侯浩德 和 吳春茂 想出來敲詐老百姓的花招。”
“敲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威脅、恐吓等不正當手段,強迫他人交出財物或謀取非法利益。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強調行為人對受害者施加心理壓力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
從構詞法分析,“敲”本義為擊打,引申為施加壓力;“詐”指欺騙性手段,二字組合形成“以威逼方式實施欺詐”的複合語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明确定義“敲詐勒索罪”,将索取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列為刑事犯罪。
典型行為特征包含三個要件:一是采用威脅、要挾等強制性手段(如公開隱私、暴力恐吓);二是迫使受害人産生恐懼心理;三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例如電信詐騙中以“掌握不雅視頻”為由索要錢財,即屬當代常見敲詐形态。
該詞與“勒索”構成近義詞,但存在語義側重差異。法律術語中“敲詐勒索”常作為固定搭配,強調行為方式的系統性,而日常用語單獨使用“敲詐”時多指具體行為過程。在語用層面,該詞具有鮮明的貶義色彩,常見于司法文書、新聞報道等正式語境。
敲詐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恐吓、暴力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權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敲詐的核心特征是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常見方式包括:揚言實施暴力(如傷害或殺害)、毀壞財産、揭發隱私、利用職權施壓等。其本質是通過制造心理恐懼達成非法索取目的。
法律構成要件
常見手段分類
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根據涉案金額及情節嚴重程度量刑:
示例場景
如黑社會成員長期向商戶收取"保護費"(案例),或某人以曝光婚外情為由索要封口費(中提到的隱私威脅)。
注:在英美法系中對應術語為extort,強調通過強制或威脅手段獲取財物。若遭遇此類行為,建議立即報警并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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