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变刑法。指不按法律处刑。 宋 陈师道 《拟御试武举策》:“故刑至于杀不以为暴,而迁刑则暴也。”
迁刑是古代中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或戍边的刑罚,属于流刑的范畴。其核心含义是通过地理位置的强制迁移实现惩戒,兼具身体处罚与精神隔离的双重目的。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历史演变及法律特征三方面详细解析:
根据《古代汉语词典》,“迁”本义为移动、转移(如《说文解字》:“迁,登也”),引申为贬谪、放逐;“刑”指刑罚。“迁刑”即强制罪犯离开原居地,迁徙至指定偏远地区服役的刑罚。与现代汉语中“迁移”的中性义不同,此词在古代法律语境中特指具有惩罚性质的流放。
起源与定型
迁刑雏形见于商周时期的“放逐”,至秦汉发展为“迁”“徙”等刑名。隋唐正式纳入“五刑”(笞、杖、徒、流、死),称“流刑”,分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唐律疏议》载:“谓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可奏请流刑代死。”
执行方式
罪犯需佩戴刑具押解至流放地,服修城、戍边等苦役,非遇赦免不得返乡。如明代《大明律》规定:“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政治与文化功能
除惩戒犯罪外,迁刑常用于处置政治犯(如清代“发往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兼具清除政敌、开发边疆、巩固统治的作用。苏轼“乌台诗案”后被贬黄州,即属此类。
迁刑不同于当代的“管制”“缓刑”等限制居住措施:
迁刑是中国古代以地理流放为核心的刑罚制度,其演变反映了传统法律“明德慎罚”与“以刑去刑”的思想矛盾。尽管现代法治中已无直接继承,但对理解传统司法文化、罪罚观念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参考来源:
“迁刑”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主要涉及古代法律语境。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迁刑”指改变刑法或刑罚的执行方式,不按照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该词由“迁”(转移、改变)和“刑”(刑罚)组成,核心含义是对既定刑罚的调整或变更。
文献来源
最早见于宋代陈师道的《拟御试武举策》:“故刑至于杀不以为暴,而迁刑则暴也”。作者通过对比,强调擅自改变刑罚比依法严惩更显暴虐。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实践中因特殊原因(如权力干预、社会舆论等)违背法律条文调整刑罚的情况。
现代法律体系中,“迁刑”概念已淡化,但类似行为可能对应“法外施恩”或“司法擅断”等现象。需注意,当代法治原则强调“罪刑法定”,反对随意变更刑罚。
角度 | 迁刑特点 | 现代对应原则 |
---|---|---|
法律依据 | 不按既有法律条文执行 |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 |
社会评价 | 多被视为破坏司法公正 | 强调程序正义 |
典型场景 | 古代权力干预、特殊案件处理 | 法定减刑/假释等制度化调整 |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拟御试武举策》原文或古代法制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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