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害身體。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列朝·禁革齋醮》:“夫人君欲壽,非事齋醮能緻,果能敬天,凡戕身伐命事,一切緻謹,必得長生。”
"戕身伐命"是由"戕身"與"伐命"兩個動賓結構組成的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自我傷害的行為導緻生命損耗。從構詞法解析:"戕"字本義為殘害,《說文解字·戈部》訓為"槍也",後引申為傷害義;"身"指代人的軀體,甲骨文象形為人腹之狀;"伐"在甲骨文中作以戈擊頸之形,本義為砍殺,《爾雅·釋诂》注"擊也";"命"即生命,金文從口從令會意。
該成語現存最早完整用例見于明代張居正《答上師相徐存齋》:"若怙寵負恩,使主上蓄疑而戕身伐命,非社稷之臣也。"其語義特征包含三重維度:①行為主體的自為性(自主選擇有害行為);②損害的雙重性(生理機體與生命元氣同步受損);③後果的累積性(量變引發質變的生命消耗過程)。
在古典醫籍中,《黃帝内經·素問》"以酒為漿,以妄為常,醉以入房,以欲竭其精"的病理描述,恰可作為"戕身伐命"的醫學注腳。現代醫學研究證實,持續熬夜、藥物濫用等行為會引發端粒縮短加速,這與成語蘊含的"漸損緻衰"機理形成跨時空印證。
該成語在當代語用中多出現于中醫養生、生命教育等語境,常與"養生延年"構成反義對舉,如《中華養生大辭典》将其列為"養生十忌"之首,強調避免過度消耗生命能量的重要性。
“戕身伐命”是一個漢語成語,其詳細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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