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署;衙門。《漢書·翼奉傳》:“地大震于 隴西郡 ,毀落 太上廟 殿壁木飾,壞敗 獂道縣 城廓官寺及民室屋,厭殺6*人衆,山崩地裂,水泉湧出。”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渭水一》:“ 元始 二年, 平帝 罷 安定 滹沱苑 以為 安民縣 ,起官寺市裡。” 宋 邵博 《聞見後錄》卷十:“今朝廷之議,吏有着新衣乘好車者,謂之不清;形容不飾,衣裘敝壞者,謂之廉潔。至今士大夫故污辱其衣,藏其輿服,朝府大吏,或自絜壺飡以入官寺。” 元 薩都剌 《恩榮宴》詩:“銀甕春分官寺酒,玉盃香賜禦廚羹。” 清 顧炎武 《日知錄·館舍》:“ 漢 制,官寺,鄉亭漏敗,墻垣阤壞不治者,不勝任,先自劾。”
(2).官家建的寺廟。 唐 白居易 《閑吟》詩之一:“官寺行香少,僧房寄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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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由國家設立的官署或衙門。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官
指國家或朝廷所屬的機構、職務,引申為“公家”之意。《說文解字》釋:“官,吏事君也”,強調服務于君主統治的職能。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整理本)。
寺
原義為“持”(《說文解字》),後引申為官署名稱。秦漢時期“寺”指九卿等中央機構辦公場所,如“大理寺”“太常寺”。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
官寺即“官署”,特指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辦公機構,常見于漢代至唐代文獻:
《漢書·元帝紀》載:“地震于隴西郡……壞敗官寺,民舍。”此處“官寺”指郡縣衙門。
來源:班固《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中央機構如“鴻胪寺”掌外交,“太仆寺”管馬政,均屬官寺範疇。
來源:劉昫《舊唐書·職官志》(中華書局整理本)。
《漢語大詞典》明确釋為:
官寺:官署;衙門。
引證:《後漢書·卷四》:“修繕官寺,備置倉谷。”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
(注:古籍原文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辭書釋義以紙質或權威數據庫版本為準。)
“官寺”一詞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一、作為宗教機構
定義與性質
官寺是古代寺院按監督管理權屬劃分的一種類型,特指由政府敕建或接受官方封賜(如食祿、土地等經濟援助),并受國家直接管理監督的佛教寺院。與民間自建的“私寺”(或稱“民寺”)形成對比。
宗教特征
官寺通常供奉佛教最高級别的五方佛,即:
二、作為行政機構(曆史文獻中的用法) 在漢代及以前的文獻中,“官寺”可指代官署或衙門。例如《漢書·翼奉傳》記載地震導緻“官寺及民室屋”損毀,此處“官寺”即官府建築。這一用法多見于早期史料,後世逐漸被“衙門”等詞替代。
三、延伸辨析
需注意區分兩種含義:作為宗教場所的“官寺”強調官方管理屬性,而作為行政機構的“官寺”屬于古代職官制度術語。具體釋義需結合文獻年代及上下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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