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害身体。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列朝·禁革斋醮》:“夫人君欲寿,非事斋醮能致,果能敬天,凡戕身伐命事,一切致谨,必得长生。”
"戕身伐命"是由"戕身"与"伐命"两个动宾结构组成的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自我伤害的行为导致生命损耗。从构词法解析:"戕"字本义为残害,《说文解字·戈部》训为"枪也",后引申为伤害义;"身"指代人的躯体,甲骨文象形为人腹之状;"伐"在甲骨文中作以戈击颈之形,本义为砍杀,《尔雅·释诂》注"击也";"命"即生命,金文从口从令会意。
该成语现存最早完整用例见于明代张居正《答上师相徐存斋》:"若怙宠负恩,使主上蓄疑而戕身伐命,非社稷之臣也。"其语义特征包含三重维度:①行为主体的自为性(自主选择有害行为);②损害的双重性(生理机体与生命元气同步受损);③后果的累积性(量变引发质变的生命消耗过程)。
在古典医籍中,《黄帝内经·素问》"以酒为浆,以妄为常,醉以入房,以欲竭其精"的病理描述,恰可作为"戕身伐命"的医学注脚。现代医学研究证实,持续熬夜、药物滥用等行为会引发端粒缩短加速,这与成语蕴含的"渐损致衰"机理形成跨时空印证。
该成语在当代语用中多出现于中医养生、生命教育等语境,常与"养生延年"构成反义对举,如《中华养生大辞典》将其列为"养生十忌"之首,强调避免过度消耗生命能量的重要性。
“戕身伐命”是一个汉语成语,其详细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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