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信;票券。 宋 嶽珂 《愧郯錄·金銀牌》:“皇朝符券,皆樞密院主之。” 明 高啟 《送劉省郎出佐邊郡》詩:“符券前軍重,衣冠上客才。” 清 李鬥 《揚州畫舫錄·城西錄》:“出其通商符券數百張納公袖中。”
符券是古代社會中具有法律效力和信用憑證功能的文書形式,主要用于權力證明、經濟交易或身份核驗。其詞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釋義
“符”本義為信物,指剖分為二、合而驗真的竹木憑證,《說文解字》載“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券”則源自契據,《釋名·釋書契》注“券,绻也,相約束缱绻以為限也”,特指書寫條款的契約文書。二字連用最早見于《周禮·天官·小宰》關于“聽稱責以傅别”的注疏,指具有約束力的官方憑證。
二、曆史功能分類
三、形制演變特征
早期符券多采用竹木材質,秦漢後漸用金屬、玉石。唐代《唐六典》規定“銅魚符王畿之内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體現分級管理制度。明清時期紙質官印文書取代了部分實物符券功能。
四、學術研究佐證
王國維《簡牍檢署考》詳述符券的剖符機制,指出“古符券皆用竹,故其字從竹”。現代考古發現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亡久書、符券”條款,印證了其法律效力。
符券是古代中國用于官方或商業活動的憑證類文書,其含義及曆史應用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含義 符券指符信和票券的合稱,主要用于身份驗證、軍事調令或商業交易憑證。其中“符”多指官方信物(如兵符),“券”則側重契約票據性質。
二、曆史應用
三、文獻佐證 該詞在宋、明、清三代文獻中均有記載,如:
拓展說明:符券在不同時期形制各異,如虎符、魚符等動物形态符節,以及加蓋官印的紙質券契,共同構成古代行政管理體系的重要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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