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過失而觸犯刑律。《隋書·高祖紀下》:“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愆犯”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愆”和“犯”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解釋,“愆”本義指過失、過錯,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中“不愆于素”,即“不違背原有的計劃”;“犯”則表示觸犯、違背,如《論語·學而》中“過則勿憚改”,即強調對過錯的修正态度。兩字組合後,“愆犯”指因過失或疏忽而觸犯法律、道德或規則的行為,多用于書面語或古代文獻中。
從詞源發展看,“愆犯”的用法可追溯至古代法典與儒家經典。例如《唐律疏議》中提及“諸愆犯者,依輕重論刑”,強調根據過失程度量刑;宋代《朱子語類》則用“愆犯禮法”描述違背倫理規範的行為。現代漢語中,該詞多見于學術研究或曆史文本,如《中國法制史》中分析古代司法體系時,常以“愆犯”指代非故意犯罪行為。
需注意的是,“愆犯”與“故意犯罪”存在語義差異。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語義仍保留“因過失導緻違規”的古典色彩,現代口語中多用“過失”“失誤”等詞替代。
“愆犯”是一個漢語成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因過失而觸犯刑律或規則。其中,“愆”表示過失、錯誤,“犯”指觸犯、違背,合起來強調因疏忽或失誤導緻違法或違規的行為。
該詞最早見于《隋書·高祖紀下》中的記載:“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說明古代法律語境中,官員若因過失犯罪,可在法定處罰外酌情處理。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強調“過失性觸犯”,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隋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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