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奏章檢舉。《漢書·外戚傳下·定陶丁姬》:“ 哀帝 崩, 王莽 秉政,使有司舉奏 丁 傅 罪惡。” 漢 王充 《論衡·超奇》:“ 周長生 者,文士之雄也,在州為刺史 任安 舉奏,在郡為太守 孟觀 上書。”《後漢書·袁安傳》:“ 安 與 任隗 舉奏諸二千石,又它所連及貶秩免官者四十餘人。”
“舉奏”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舉”和“奏”兩個語素構成。《漢語大詞典》記載,“舉”指檢舉、揭發,“奏”指向君主呈報,合指官員向朝廷彈劾檢舉他人過失的法定程式。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百官志》:“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其二條,二千石不奉诏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刺史舉奏。”
其核心語義包含三個層面:其一為法律程式性,特指監察體系中“以文書形式呈報”的彈劾制度,如《唐六典》規定禦史台“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其二為對象限定性,專指對官吏違法行為的檢舉,《資治通鑒》胡三省注:“舉奏者,舉其罪而奏之”;其三為權力層級性,強調下級對上級或監察系統對行政系統的監督權,《宋史·職官志》載監察禦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舉奏”。
該詞的語用演變呈現階段性特征:漢代多用于刺史監察郡守(如《漢書·朱博傳》載“刺史不察黃绶,各自舉奏”);唐代擴展至中央監察體系(《舊唐書·職官志》雲“侍禦史掌糾舉百僚”);明清時期則固化為制度術語,《明會典》明确“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百官具奏彈劾,科道官舉奏”。
“舉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書面形式向上級或朝廷檢舉、彙報事務,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舉”指向上級呈報,“奏”指以文書形式上呈,合起來表示通過正式文書檢舉或陳述事項。多用于官員向君主或上級揭發他人過失或罪行,如《漢書》中記載王莽命人“舉奏丁傅罪惡”。
結構與用法
曆史用例
該詞多見于漢代至魏晉文獻,例如:
應用場景
多用于政治與司法領域,強調正式性與權威性。如漢朝規定,對邊遠地區政績突出者亦可通過舉奏表彰。
“舉奏”是古代官僚體系中的一種制度性行為,兼具檢舉與彙報功能,體現了傳統行政中的監督機制。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研究曆史文獻時需注意其特定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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