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人代替。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聽差各役,俱要正身伺候,毋許僱替頂名。”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和《漢語大詞典》的釋義,“雇替”是由“雇傭”與“替代”複合構成的動詞,指通過支付報酬讓他人頂替自己履行義務的行為。《漢語大詞典》第七版将該詞歸入勞務契約領域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層面
指具有合法雇傭關系的頂替行為,常見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臨時性崗位替代,如《勞動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短期雇工頂崗制度。
勞務關系層面
特指雇主與受雇者建立的短期代行職責關系,例如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的“班組雇替”模式,即施工隊臨時雇傭技術人員完成專項任務。
詞源學層面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卷十四,原指衙役雇傭替身值勤的舊制,現代語義擴展為泛指各類有償替代行為。北京大學《漢語曆史詞彙學》将其列為近代漢語能産型複合詞的典型範例。
“雇替”是一個漢語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指雇人代替,即通過支付報酬讓他人頂替自己完成某項事務或職責。例如古代官府要求差役必須本人到崗,禁止私下雇人頂替。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文獻,如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提到:“聽差各役,俱要正身伺候,毋許僱替頂名。”,強調官府對“雇替”行為的禁止。
現代語境中,該詞使用較少,但可引申為通過雇傭關系讓他人替代自己完成工作或義務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或特定場景描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例句,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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