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聘委任。 唐 陸贽 《請許台省長官舉薦屬吏狀》:“前代有鄉裡舉選之法,長吏辟署之制,所以明歷試,廣旁求,敦行能,息馳騖也。” 宋 蘇舜欽 《谘目七》:“仍辟署一二有才識曉邊事者,使往來經畫于 河北 、 陝西 ,庶知幾變,隨時制宜。” 清 顧炎武 《菰中隨筆》:“按自隋時,海内一命之官,竝出於朝廷,州郡無復有辟署之事。”參見“ 辟除 ”。
辟署是古代官職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主官自行征召僚屬的任職方式。該詞由"辟"與"署"二字構成複合詞:"辟"本義為法度(《說文解字》),引申為選拔人才;"署"指官府衙門(《玉篇》),合指官員自行設立僚屬班底。
這一制度肇始于漢代察舉制,至唐代形成完備體系。據《新唐書·選舉志》記載,五品以上官員可自辟僚屬,吏部僅作備案。宋代《文獻通考·職官考》詳載其程式:主官向朝廷"奏辟"後,被舉薦者即獲相應品秩。清人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指出,唐代節度使幕府多行辟署制,韓愈、柳宗元等文豪均由此入仕。
該制度具有雙重特征:一方面體現用人自主權,如《唐會要》載開元年間規定"諸府牧、都督、刺史皆得自置僚屬";另一方面存在門閥弊端,宋人洪邁《容齋隨筆》批評其"薦引多出私門"。元代後科舉制完善,辟署漸次消亡,僅保留于特定軍事機構中。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新唐書》《文獻通考》《唐會要》《容齋隨筆》)
“辟署”是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的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征聘委任”,即由官員或地方長官直接選拔、任命屬吏的機制。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唐會要》《日知錄》等史料,或中提到的陸贽、顧炎武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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