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制造罪名而殺之。《左傳·襄公八年》:“ 鄭 羣公子以 僖公 之死也,謀 子駟 。 子駟 先之。夏四月庚辰,辟殺 子狐 、 子熙 、 子侯 、 子丁 。” 杜預 注:“辟,罪也。加罪以戮之。”
"辟殺"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字源與曆史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辭典》(1992年版,第3847頁)釋義,"辟"在此處作動詞時有兩種核心義項:一為"法也",指依照刑律裁決;二為"君也",指君主行使生殺權。《說文解字》釋"殺"為"戮也",即剝奪生命的行為。
該詞在古籍中主要呈現兩種使用場景:
該詞的消亡與現代漢語"處決""誅殺"等詞的興起相關,反映了法律術語的曆時演變。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詞典》(2002年版,第89頁)将其歸類為"刑律類曆史詞彙",建議閱讀《曆代刑法志》等文獻以深化理解。
“辟殺”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基本釋義
該詞指通過捏造罪名來殺害他人,常見于政治鬥争或權力傾軋的語境。其中“辟”通“罪”(據杜預注《左傳》),表示虛構罪狀;“殺”即處決。
曆史出處與例證
最早記載于《左傳·襄公八年》:鄭國公子們因僖公之死密謀對付子驷,反被子驷搶先“辟殺子狐、子熙、子侯、子丁”。杜預注解強調“辟,罪也。加罪以戮之”,說明這是通過構陷罪名實施殺戮的典型案例。
詞義延伸與用法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統治者或權臣排除異己的手段,強調以法律名義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特征。例如《左傳》中子驷的行為即通過合法程式掩蓋政治謀殺本質。
字形與讀音
“辟殺”反映了古代政治鬥争的殘酷性,其核心在于“以罪名為工具實施殺戮”。現代漢語中雖已罕用,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時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特殊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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