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制造罪名而杀之。《左传·襄公八年》:“ 郑 羣公子以 僖公 之死也,谋 子駟 。 子駟 先之。夏四月庚辰,辟杀 子狐 、 子熙 、 子侯 、 子丁 。” 杜预 注:“辟,罪也。加罪以戮之。”
"辟杀"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字源与历史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辞典》(1992年版,第3847页)释义,"辟"在此处作动词时有两种核心义项:一为"法也",指依照刑律裁决;二为"君也",指君主行使生杀权。《说文解字》释"杀"为"戮也",即剥夺生命的行为。
该词在古籍中主要呈现两种使用场景:
该词的消亡与现代汉语"处决""诛杀"等词的兴起相关,反映了法律术语的历时演变。北京大学《古代汉语词典》(2002年版,第89页)将其归类为"刑律类历史词汇",建议阅读《历代刑法志》等文献以深化理解。
“辟杀”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基本释义
该词指通过捏造罪名来杀害他人,常见于政治斗争或权力倾轧的语境。其中“辟”通“罪”(据杜预注《左传》),表示虚构罪状;“杀”即处决。
历史出处与例证
最早记载于《左传·襄公八年》:郑国公子们因僖公之死密谋对付子驷,反被子驷抢先“辟杀子狐、子熙、子侯、子丁”。杜预注解强调“辟,罪也。加罪以戮之”,说明这是通过构陷罪名实施杀戮的典型案例。
词义延伸与用法
该词多用于描述古代统治者或权臣排除异己的手段,强调以法律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特征。例如《左传》中子驷的行为即通过合法程序掩盖政治谋杀本质。
字形与读音
“辟杀”反映了古代政治斗争的残酷性,其核心在于“以罪名为工具实施杀戮”。现代汉语中虽已罕用,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时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特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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