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aint of the court] 起訴書的舊稱
訴訟事件的書狀。即狀子。《宋書·竟陵王誕傳》:“又獲 吳郡 民 劉成 、 豫章 民 陳談之 、 建康 民 陳文紹 等并如訴狀,則姦情猜志,歲月增積。” 宋 劉安世 《論章惇強買朱迎等田産事》九:“臣等伏見監司郡守以下,不受 朱迎 訴狀,并行責降令丞。”《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借訟師,就自己寫了一紙訴狀。”
訴狀(sù zhuà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詞彙,指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載明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的正式書面文件。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本義為“控告、陳述”,《說文解字》釋為“告也”,引申為向司法機關提出權益主張的行為。
指文書、文件格式,《玉篇》注“書狀也”,特指格式化的正式文書。
二字組合體現“以書面形式提出控告”的本質。
依據現行法律實踐,訴狀是原告啟動訴訟程式的法定文書,需包含:
其功能在于清晰呈現争議焦點,為法院審理提供依據(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古代稱“詞狀”或“狀子”,如《唐律疏議》載“凡訴訟,必先具狀”,表明其作為司法程式的起點地位。現代訴狀格式經規範化,更強調邏輯性與法律適用性。
定義訴狀為“起訴的法律文書”,突出其法定文書屬性。
明确訴狀需具備“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常見于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案件亦需提交自訴狀。例如離婚、債務糾紛等案件中,訴狀是主張分割財産或追償欠款的關鍵載體。
參考資料:
訴狀是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正式書面文件,用于提出訴訟請求并陳述相關事實和理由。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訴狀是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其核心作用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狀需包含以下要素:
訴狀按案件性質分為三類:
其特點包括法律專業性(需符合法定格式)、事實明确性(需具體描述争議焦點)以及程式必要性(立案必備文件)。
“訴狀”一詞最早見于《宋書·竟陵王誕傳》,古代稱為“狀子”。現代訴狀需嚴格遵循法律規範,例如債務糾紛訴狀需明确債權債務關系及還款請求。
提示:如需實際撰寫,建議參考法院提供的模闆或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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