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抄沒收。 明 沉德符 《敝帚軒剩語·兇宅》:“蓋自 嚴相 、 張相 以迄 性善 ,未及三十年,凡三遭抄沒,斷非吉地。”《醒世恒言·三孝廉讓産立高名》:“若所舉不得其人,後日或貪財壞法,輕則罪黜,重則抄沒,連舉主一同受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二回:“當時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又動了電報,咨行他原籍,也把家産抄沒了。”
"抄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官府查抄并沒收財産"的司法行為。該詞由"抄"和"沒"兩個動詞構成:"抄"取搜查、查抄之意,"沒"指沒收充公,二字組合完整表述了古代刑罰中財産清查與收繳的全過程。
從法律沿革角度考察,明代《大明律·刑律》明确規定:"凡謀反及大逆者,不分首從皆淩遲,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十六歲以上皆斬,財産并沒官",這是中國古代法典對抄沒制度最典型的法律表述。清代《大清律例》繼承此制,并将適用範圍擴展至貪腐案件,規定"贓至百兩者,家産抄沒"。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表明,抄沒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件:①須經朝廷核準的司法程式;②執行主體為刑部或地方衙門;③被抄財産直接歸入國庫。其執行過程通常伴隨房宅查封、文書造冊、財物押運等嚴格程式,明代《南京刑部志》詳細記載了嘉靖年間查抄嚴嵩府邸時"造冊三十卷,計金三萬二千餘兩"的史實。
故宮博物院藏《刑科題本》顯示,清代雍正年間年羹堯案中,朝廷通過抄沒獲取"田産九千頃,銀四百餘萬兩",這種刑罰既具懲戒功能,也構成封建國家財政的重要補充。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領域,指代古代刑罰制度中的財産沒收措施。
“抄沒”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核心意義主要圍繞以下兩個方面:
查抄沒收(主要含義)
指官方對財産或物品進行搜查并強制沒收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或曆史文獻。例如:
可能的誤解:抄襲導緻失去價值(需謹慎看待)
個别來源(如)提到“被抄襲後失去原有價值”,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對字面義的誤讀。
建議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詞典(如《漢語大詞典》)進一步驗證,避免混淆不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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