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說冤屈。《宋書·竟陵王誕傳》:“又 豫章 民 陳談之 上書訴枉。”《魏書·李彪傳》:“時有人訴枉者,二公及臣少欲聽採。語理未盡, 彪 便振怒。” 清 顧炎武 《日知錄·人聚》:“求名之士,訴枉之人,悉至京師。”
訴枉(sù wǎ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司法機關或上級申訴冤屈。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可拆解為“訴”與“枉”兩部分:「訴」指陳述冤情以求公正裁決,「枉」則特指遭受不公正待遇或錯誤判定,二者結合構成對司法不公的控告行為。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古代漢語詞典》記載「訴枉」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書,多用于描述百姓通過擊登聞鼓、呈遞狀紙等方式申冤的訴訟程式。清代《六部成語注解》更明确其法律屬性,定義為“因冤屈而向上級衙門提起訴訟”。
在當代法律語境中,中國社科院《法學大辭典》将訴枉納入申訴制度範疇,強調其包含三個要件:存在已生效的錯誤判決、當事人主張自身權益受損、需通過法定程式提出糾正請求。該詞常見于行政訴訟領域,特指公民對行政機關錯誤決定提出的複核申請。
北京大學《漢學語料庫》語例分析顯示,該詞在司法文書中的使用頻率自2000年後呈上升趨勢,多與“平反”“再審”等法律術語形成語義關聯,反映出社會法治進程中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
“訴枉”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sù wǎng,其核心含義是訴說冤屈,常見于古代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古代文獻:
字義分解:
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可借喻表達對不公現象的控訴。例如:“他多次訴枉,卻無人理會。”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背景或相關成語,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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