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说冤屈。《宋书·竟陵王诞传》:“又 豫章 民 陈谈之 上书诉枉。”《魏书·李彪传》:“时有人诉枉者,二公及臣少欲听採。语理未尽, 彪 便振怒。”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人聚》:“求名之士,诉枉之人,悉至京师。”
诉枉(sù wǎng)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向司法机关或上级申诉冤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该词可拆解为“诉”与“枉”两部分:「诉」指陈述冤情以求公正裁决,「枉」则特指遭受不公正待遇或错误判定,二者结合构成对司法不公的控告行为。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古代汉语词典》记载「诉枉」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文书,多用于描述百姓通过击登闻鼓、呈递状纸等方式申冤的诉讼程序。清代《六部成语注解》更明确其法律属性,定义为“因冤屈而向上级衙门提起诉讼”。
在当代法律语境中,中国社科院《法学大辞典》将诉枉纳入申诉制度范畴,强调其包含三个要件:存在已生效的错误判决、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受损、需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纠正请求。该词常见于行政诉讼领域,特指公民对行政机关错误决定提出的复核申请。
北京大学《汉学语料库》语例分析显示,该词在司法文书中的使用频率自2000年后呈上升趋势,多与“平反”“再审”等法律术语形成语义关联,反映出社会法治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诉枉”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sù wǎng,其核心含义是诉说冤屈,常见于古代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古代文献:
字义分解:
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但可借喻表达对不公现象的控诉。例如:“他多次诉枉,却无人理会。”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背景或相关成语,可参考古籍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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