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tard] 不合法的男女關系所生的孩子
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曹禺 《雷雨》第二幕:“ 周蘩漪 :你就是你父親的私生子!” 茅盾 《一個女性》二:“我,一個孤兒,即使是不知什麼地方抱來的棄兒,也該和私生子有同樣的權利罷?”
"私生子"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文化含義的詞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的定義,私生子指"非婚姻關系中所生的子女",其核心特征為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關系時生育的子女。這一概念在《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中進一步明确為"法律上稱非婚生子女",強調其定義需結合現行法律制度。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通過立法消除傳統概念中的歧視性含義。社會觀念層面,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家庭結構變遷研究》顯示,隨着婚姻形态多元化發展,社會對非婚生子女的認知逐漸趨向理性化。
該詞的曆史演變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奸生子"的表述,至民國時期《中華民國民法》首次使用"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稱謂,體現法律語言與社會倫理的互動關系。在文化語境中,該詞常出現于古典文學作品中,如《金瓶梅》《紅樓夢》等,用以推動情節發展或反映社會現實。
“私生子”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私生子指非婚生子女,即父母未締結合法婚姻關系時所生的子女。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可能帶有貶義或歧視性,常暗示子女身份的特殊性。現代法律及社會語境中,更建議使用“非婚生子女”這一中性表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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