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左传·襄公三十年》:“我有子弟, 子产 诲之。我有田畴, 子产 殖之。 子产 而死,谁其嗣之?” 杜预 注:“嗣,续也。”后因以“嗣产”为官吏能继承前贤事业的颂词。 元 袁桷 《播州宣抚杨资德》诗:“客有依 刘 感,人传嗣 产 歌。”
(2).承继的财产。 清 沉复 《浮生六记·坎坷记愁》:“若言出嗣降服,从未得过纤毫嗣产。”
嗣产是汉语词汇中用于指代继承财产或承袭产业的专称,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基本释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第3版)解释,“嗣”指后代继承先人基业,“产”即财产或产业。二字组合后特指通过宗法制度传承的家族财产。《辞海》(第七版)补充说明该词常见于古代户籍制度与继承文书中,强调其法律层面的权属转移性质。
二、法律内涵 在《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记载,嗣产包含田宅、奴婢、牲畜等可分割资产,其分配需遵循“诸子均分”原则。明代《大明律》进一步规定嗣产中的祭田、宗祠等不动产不可变卖,须由嫡长子代管。
三、历史演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古代继承制度考》指出,嗣产概念在周代已具雏形,汉代形成完整继承体系,至唐宋时期发展出详细的嗣产分割细则,包括女子在无兄弟情况下的有限继承权。
四、现代应用 现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虽未直接使用“嗣产”表述,但相关司法解释仍沿袭了嗣产制度中“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传统法理,用于处理特定继承纠纷案件。
“嗣产”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解析:
源自《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的子产故事。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政治家,因其贤能治理,百姓感叹“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子产若去世,谁能继承他的事业?)。后以“嗣产”比喻官吏能继承前贤的功业,表达对继任者延续优秀传统的赞誉。
指家族中后代继承的祖业或财产,强调血缘传承关系。例如清代沈复《浮生六记》中提到“嗣产”时,即指通过过继获得的财产。
注:该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常见于古籍或特定语境中。如需具体文献例证,可参考《左传》及清代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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