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用钱物赎罪。《书·舜典》:“金作赎刑。” 孔 传:“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 宋 陈亮 《问答下》:“ 舜 又多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赎刑为尤详。”《清史稿·刑法志二》:“赎刑有三: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配,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
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特有的刑罚替代制度,指犯罪者通过缴纳财物或劳役等方式抵免原定刑罚的执行。其核心特征是以经济手段替代肉体刑或自由刑,体现了古代“以财代罚”的司法理念。
从实施方式分析,赎刑主要包含三种形式:一是缴纳铜、金等金属货币,《尚书·吕刑》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即属此类;二是上缴布帛粟米等实物,《汉书·惠帝纪》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三是承担特定劳役,《唐律疏议》明确将“居作”(服劳役)列为赎刑方式。这些执行方式与各朝代经济形态密切相关。
该制度的适用存在严格限制:首先,仅适用于非十恶的轻微犯罪,《唐律》规定除谋反等重罪外,五刑皆可赎;其次,须经法定程序核准,《大明律》强调“应议请减者,许赎”;再者,不同身份享有差异化的赎刑权,清代规定官员可依品级减赎。这种等级化特征反映出古代法律维护统治阶层的本质。
赎刑制度的经济基础源于国家财政需求,《史记·平准书》记载汉武帝时期“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等赎罪政策,既缓解了边疆戍卒不足的困境,又增加了国库收入。但其负面效应亦受历代诟病,宋代包拯曾上疏指出“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开侥幸之路而失公平之道”。
从社会功能角度考察,该制度客观上促进了古代刑罚体系的轻缓化演进。通过《睡虎地秦简》可见,战国时期赎刑已替代部分肉刑;至《唐律》形成完整的赎铜标准,将五刑二十等皆折算为具体铜数,这种量化规制对后世东亚各国刑制产生深远影响。
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缴纳财物或提供劳动等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刑罚的执行。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赎刑并非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替代机制。它需依附于主刑(如死刑、徒刑)存在,本质是“以财抵刑”的执行方式,而非直接惩罚手段。例如《尚书·舜典》记载“金作赎刑”,即以金属货币赎罪。
特征 | 赎刑 | 罚金 |
---|---|---|
法律地位 | 刑罚替代方式,非独立刑种 | 独立主刑 |
适用条件 | 需依附主刑存在 | 可直接单独判处 |
功能 | 减轻或免除既定刑罚 | 作为原始惩罚手段 |
(依据)
除财物外,部分朝代允许通过戍边、劳役等劳动形式赎刑,但主流仍以金属货币为主,汉代还出现“以爵赎罪”等特殊形式。
如需了解具体朝代的赎刑细则,可查阅《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法典原文,或参考《尚书》《红楼梦》等文献中的案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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