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準。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設内外號簿》:“上司批允,照批語填注。”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問拟》:“合應比照某律、比照某例定拟上請定奪,俟批允發落。”
批允是由“批”與“允”組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公文用語範疇。《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上級對下級呈報事項作出準許的批複”,特指行政體系内具有審核權的機構或負責人,通過書面形式對申請、報告等文件作出正式認可的行政行為。
從構詞法分析,“批”取《漢語大詞典》中“批示、審定”之意,體現審核環節的權威性;“允”則源自《說文解字》“信也”的本義,在行政語境中引申為“準許、許可”的決策結果。該詞多用于政府公文、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審批流程,如“規劃方案已獲主管部門批允”“項目立項經市長辦公會批允”等正式表述。
在近義詞辨析方面,《公文用語辭典》指出,“批允”相較“批準”更強調程式完整性,通常指經過書面材料審核、會議讨論等規範流程後的準許決定,而“同意”則屬于更寬泛的口頭或書面認可,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層級。
“批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批準、允許,屬于較為古雅的用法,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公文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批允”由“批”(批示、批複)和“允”(允許)組合而成,意為上級對下級請求的正式批準。例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中提到:“上司批允,照批語填注”,即上級批準後按批示處理。
引證與用法
常見誤解辨析
部分解釋(如)提到“批評的同時給予改正機會”,可能與“批”的常見義項(批評)混淆。但結合古籍用例,“批允”中的“批”應理解為“批複”,而非批評。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該詞在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福惠全書》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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