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賄。 明 唐順之 《裕州均田碑記》:“豪右售賕得為蔽匿,貧弱抑勒無以自明。”
售赇(shòu qi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專指古代官吏收受賄賂的行為,屬于司法腐敗的典型表現。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方面:
本義為“賣出”,此處引申為“接受”或“換取”,暗指官吏以職權交易非法利益。
從“貝”(象征財物)、“求”聲,本義為“賄賂”。《說文解字》釋:“赇,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即用財物扭曲法律公正。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收受財物枉法裁判的行為本質。
“售赇”在曆代法典中屬重罪: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通錢(行賄)者黥為城旦”,對受賄官吏處肉刑并罰苦役。
将“受財枉法”列為“六贓”之一,計贓定罪,最高可判絞刑(《唐律疏議·職制律》)。
此類行為破壞司法公信,如《史記·酷吏列傳》直指“吏坐受赇枉法”導緻民怨沸騰。
“(西門豹)會長老,問之民所疾苦。長老曰:‘苦為河伯娶婦,以故貧。’豹問其故,對曰:‘……巫行視小家女好者,雲是當為河伯婦,即娉取……民人俗語曰:即不為河伯娶婦,水來漂沒,溺其人民’雲。”
雖未直用“售赇”,但巫祝與官吏勾結斂財的行為實為售赇的民間變體。
“吏坐受赇枉法……奸吏因緣為市”,明确将官吏受賄比作市場交易,凸顯其牟利本質。
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售赇”詞條釋義為“受賄”。
商務印書館,2015年,釋“赇”為“賄賂”,引《漢書》用例佐證。
商務印書館,2014年,強調“售赇”的司法腐敗屬性。
(注:因古籍原文無網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史記》《漢書》原文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或“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數據庫。)
“售赇”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售赇(shòu qiú)指行賄行為,即通過財物等手段謀求不正當利益。該詞屬于文言用法,現代漢語中較少出現,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
明代唐順之《裕州均田碑記》曾用此詞:“豪右售赇得為蔽匿,貧弱抑勒無以自明。” 意為權貴通過行賄掩蓋土地問題,而百姓被迫接受不公。
注:該詞屬于古典漢語,現代法律文書中一般使用“行賄”等更明确的表述。若需研究曆史文獻或古文釋義,可進一步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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