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贿。 明 唐顺之 《裕州均田碑记》:“豪右售賕得为蔽匿,贫弱抑勒无以自明。”
售赇(shòu qiú)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专指古代官吏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方面:
本义为“卖出”,此处引申为“接受”或“换取”,暗指官吏以职权交易非法利益。
从“贝”(象征财物)、“求”声,本义为“贿赂”。《说文解字》释:“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扭曲法律公正。
二字组合强调通过收受财物枉法裁判的行为本质。
“售赇”在历代法典中属重罪: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通钱(行贿)者黥为城旦”,对受贿官吏处肉刑并罚苦役。
将“受财枉法”列为“六赃”之一,计赃定罪,最高可判绞刑(《唐律疏议·职制律》)。
此类行为破坏司法公信,如《史记·酷吏列传》直指“吏坐受赇枉法”导致民怨沸腾。
“(西门豹)会长老,问之民所疾苦。长老曰:‘苦为河伯娶妇,以故贫。’豹问其故,对曰:‘……巫行视小家女好者,云是当为河伯妇,即娉取……民人俗语曰:即不为河伯娶妇,水来漂没,溺其人民’云。”
虽未直用“售赇”,但巫祝与官吏勾结敛财的行为实为售赇的民间变体。
“吏坐受赇枉法……奸吏因缘为市”,明确将官吏受贿比作市场交易,凸显其牟利本质。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售赇”词条释义为“受贿”。
商务印书馆,2015年,释“赇”为“贿赂”,引《汉书》用例佐证。
商务印书馆,2014年,强调“售赇”的司法腐败属性。
(注:因古籍原文无网络公开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权威辞书;《史记》《汉书》原文可参考中华书局点校本或“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数据库。)
“售赇”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售赇(shòu qiú)指行贿行为,即通过财物等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该词属于文言用法,现代汉语中较少出现,多见于历史文献或学术讨论。
明代唐顺之《裕州均田碑记》曾用此词:“豪右售赇得为蔽匿,贫弱抑勒无以自明。” 意为权贵通过行贿掩盖土地问题,而百姓被迫接受不公。
注:该词属于古典汉语,现代法律文书中一般使用“行贿”等更明确的表述。若需研究历史文献或古文释义,可进一步参考《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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