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嫡嗣。指正妻所生的長子。《左傳·文公七年》:“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将焉寘此?” 陸德明 釋文:“適,本又作嫡,同,丁歷反。”《史記·趙世家》:“ 趙衰 既反 晉 , 晉 之妻固要迎 翟 妻,而以其子 盾 為適嗣。”《漢書·杜欽傳》:“今聖主富於春秋,未有適嗣,方鄉術入學,未親後妃之議。”《東周列國志》第四四回:“且求賜 公子蘭 為敝邑之適嗣,以終上國之德。”
“適嗣”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宗法制度下由正妻(嫡妻)所生的長子,即符合禮法規定的家族繼承人。這一概念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強調繼承權的正統性與合法性。以下從詞義、背景、應用三方面展開解析:
一、詞義解析與構成 “適”通“嫡”,在古漢語中表示“正、主”,與“庶”相對,特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嗣”指子嗣、繼承人。二字連用構成偏正結構,意為“符合嫡長子身份的繼承人”。例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中“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蔔,古之道也”,側面反映了適嗣制度的規範。
二、禮法制度背景 該詞源于周代确立的宗法制度,強調“立嫡以長不以賢”的繼承原則。嫡長子作為適嗣,在祭祀權、爵位繼承、財産分配等方面具有優先權。《禮記·喪服小記》載“適子不得後大宗”,表明適嗣在家族體系中的特殊地位。這種制度旨在維護家族血緣純正性,避免繼承糾紛,對古代社會結構産生深遠影響。
三、文獻用例與演變 漢代典籍《史記·殷本紀》記載“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明确體現適嗣制度中“子以母貴”的判定标準。唐代孔穎達在《春秋左傳正義》中注解“適嗣,嫡子也”,進一步确認其作為經學概念的嚴謹性。隨着宗法制度弱化,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成為曆史詞彙,主要見于古籍研究領域。
參考資料:
“適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宗法制度中,強調嫡長子繼承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正妻(嫡妻)所生的長子,即嫡長子。古代宗法社會以嫡長子為第一繼承人,稱為“嫡嗣”或“適嗣”。
讀音與結構
曆史背景
古代繼承制度中,嫡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例如《左傳·文公七年》提到“舍適嗣不立而外求君”,即批判不立嫡長子而另選君主的行為。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泛化為“合適的繼承人”,但傳統定義更強調血緣和宗法正統性。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左傳》《史記》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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