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該賞的立即賞,該罰的一定罰。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五》:“ 衛嗣君 曰:‘賞立誅必,雖失十 左氏 無傷也;賞不立,誅不必,雖得十 左氏 無益也。’”
“賞立誅必”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家思想的成語,強調賞罰制度的明确性和執行力。以下是該成語的詳細解析:
賞立誅必(shǎng lì zhū bì)
“賞立”指獎賞的規定必須明确設立;“誅必”指懲罰的措施必須堅決執行。
強調治國或管理中,賞罰制度需事前公開、執行果斷,通過明确的獎懲機制建立威信,規範行為。
此成語源于《韓非子·内儲說上》:
“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韓非子主張法治的核心在于賞罰分明:獎賞要豐厚且守信(“厚而信”),懲罰要嚴厲且必然(“重而必”),以此引導民衆趨利避害。
“賞立誅必”指“獎賞制度一經設立,懲罰必嚴格執行”,體現法家“信賞必罰”的治理原則。
釋義為“有功必賞,有罪必罰”,強調制度的不可動搖性。
通過事前明示規則(“立”),使人知所趨避,減少違法行為。
“必”體現執行力,若罰而不嚴、賞而不行,則制度形同虛設。
與商鞅“徙木立信”一脈相承,以實際案例确立法律權威(《史記·商君列傳》)。
在組織管理、社會治理中仍具指導意義:
“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孫武練兵時斬殺違反軍令的吳王寵妃,踐行“誅必”以立威。
“賞立誅必”是中國古代法治思想的精髓,強調通過剛性制度與絕對執行力實現有效治理,其理念至今仍深刻影響着管理實踐與社會規則建設。
“賞立誅必”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對有功者應立即獎賞,對有過者必須懲罰,強調賞罰的及時性和必然性。該成語由“賞”“立”“誅”“必”四字組成,分别對應“獎賞”“立即”“誅罰”“必須”的含義。
這一成語濃縮了中國傳統文化中對法治與公正的追求,適用于描述管理、法律等領域中嚴格且高效的規則執行。如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可參考《豫省試策》原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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