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毆鬥緻傷;打傷。《紅樓夢》第四回:“兩家争買一婢,各不相讓,以緻毆傷人命。” 魯迅 《二心集·“友邦驚詫”論》:“又加上他們‘搗毀機關,阻斷交通,毆傷中委,攔劫汽車……’的罪名。”
毆傷是一個由動詞"毆"與結果補語"傷"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暴力擊打緻使他人身體受到實質性傷害的行為。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可分三層:
一、字義分解
"毆"在《現代漢語詞典》中釋義為"打(人)",強調以肢體或工具施加暴力的動作;"傷"指"身體組織或器官受到破壞",包含肉體損傷與健康受損的雙重結果。二字組合後形成動補結構,完整表達暴力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
二、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毆傷行為若造成輕傷及以上後果,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毆傷"常作為法律文書的規範表述,用以準确描述案件性質,例如"被告人持械毆傷被害人緻其肋骨骨折"。
三、使用場景特征
該詞多用于司法鑒定、刑事判決書等正式文本,與口語中"打傷"形成語體差異。其使用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存在主動施加暴力的行為,二是産生醫學鑒定的損傷結果,如《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中定義的皮下出血、骨折等情形。
“毆傷”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毆傷”指因毆打導緻身體受傷的行為,通常指在鬥毆、争執中造成的傷害。其核心含義強調“通過暴力手段緻人受傷”。
滬江詞典等工具書将其定義為“打傷”,英文可譯為“beat and injure”。如需更詳細的法律界定,建議參考《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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