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一種苛捐雜稅。 宋 李綱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近降橫置財利指揮如鈔旁錢、免行錢、醋息錢之類,一切停罷。”《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八年》:“月認醋額則謂之‘醋息錢’。”
醋息錢是宋代對民間醋類産銷征收的專項專賣稅,屬于政府壟斷經營(榷醋)制度下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其核心含義與運作方式如下:
指宋代官府通過特許經營或征收稅費的形式,控制醋的生産與銷售,從中獲取的壟斷利潤或專項稅收。該名稱直觀體現了“醋”這一商品與“息錢”(即利潤或利息性質的收入)的結合。
宋代延續前代對鹽、酒、醋等生活必需品的專賣政策。官府設立專門機構(如“榷醋務”)管控醋坊,民間商戶需獲得特許權(“撲買”或“承銷”)并繳納定額稅費(即醋息錢)方可經營,形成“民制-官收-商銷”模式。
部分時期允許民間自釀醋,但需按産量或銷售額向官府繳納“醋息錢”,實質是一種消費稅。稅率與征收方式隨政策調整,常見于地方財政記錄。
作為地方“雜稅”之一,醋息錢是州縣財政的重要補充,尤其在南宋時期,與“酒息錢”并列成為軍費、行政開支的來源。
官府通過控制特許權分配和稅費标準,抑制私營醋坊規模,維護官方對民生商品定價的幹預權。
該詞多見于宋代史籍與經濟類文獻。如《宋會要輯稿·食貨》載:“諸路州軍醋息錢,歲入頗豐”;《夢溪筆談》亦提及地方以“酒醋坊”收息充實庫銀,印證其制度普遍性。
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對詞源的考釋、《宋史·食貨志》對專賣制度的記載、《續資治通鑒長編》及《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對稅費運作的案例分析、《中國曆史大辭典》對相關制度的權威界定。
“醋息錢”是宋代出現的一種苛捐雜稅,主要與醋的生産或銷售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醋息錢是宋代官府向民間征收的額外稅費,屬于雜稅範疇。其名稱可能與醋的釀造、銷售或相關行業挂鈎,具體形式包括按月定額征收的“月認醋額”。
曆史背景與文獻記載
根據宋代李綱的《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記載,醋息錢與“鈔旁錢”“免行錢”等稅目并列,曾被短暫停罷。而《續資治通鑒》提到,乾道八年(1172年)時,官府将按月征收的醋稅額度稱為“醋息錢”。
社會影響
這類雜稅加重了民衆負擔,反映了宋代賦稅繁重的社會現實。其名稱中的“息”可能隱含利息或附加費性質,但具體征收規則因史料有限尚存争議。
與其他說法的辨析
部分非權威資料(如)将其解釋為“古代借貸逾期補償”,但此說法缺乏可靠文獻支持,主流觀點仍以宋代雜稅為準。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續資治通鑒》或宋代經濟史相關研究,以獲取更完整的稅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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