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選拔人才的考試項目之一。考察其審定文字的能力以斷定其文理是否優長。《新唐書·選舉志下》:“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初刻拍案驚奇》卷五:“有個姓 劉 的,是個應襲公子,到京師襲蔭求官……吏部試判已畢,道是必成。” 清 顧炎武 《日知錄·判》:“試判起於 唐高宗 時,初吏部選才,将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絶’。”參閱《新唐書·選舉志下》。
“試判”是古代中國(尤其是唐代)選拔官員時的一種考試形式,主要用于考察應試者的文字審定和邏輯判斷能力。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試判是唐代科舉制度中的重要環節,屬于铨選考試的一部分。根據《新唐書·選舉志下》記載,應試者需通過“試判”才能獲得官職資格,稱為“入等”。這一制度體現了唐代對官員綜合行政能力的重視。
試判是唐代科舉中兼具實用性與選拔性的考試,注重考察應試者的文書處理和法律應用能力。其制度設計反映了古代中國對官員綜合素質的要求,也為後世選拔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試判(shì pàn)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指對案件進行審判。它指的是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刑事或民事審理,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責任程度,并作出相應的判決。
試判的部首是言(yán),由“讠”和“廳”兩個組成。構成試判的總筆畫數為11。
試判是由兩個漢字組成,其中“試”最早源于甲骨文,本意是“考察、審判”,而“判”來源于象形字,意思是“斬決”或“給予刑罰”。不同地區和文化背景下,試判在繁體漢字中可能有不同的書寫方式。
根據古代的漢字書寫方式,“試判”可能存在一些與現代漢字書寫不同的差異。然而,由于沒有提供具體的曆史信息,無法确認古代漢字書寫方式具體是怎樣的。古代書法在不同朝代和地區下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多種多樣。
法官已經聽取了所有的證詞和證據,正在進行最後一步——試判。
組詞:審判、判決、判定
近義詞:審理、判罰、斷案
反義詞:審議、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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