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試判的意思、試判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試判的解釋

唐 代選拔人才的考試項目之一。考察其審定文字的能力以斷定其文理是否優長。《新唐書·選舉志下》:“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初刻拍案驚奇》卷五:“有個姓 劉 的,是個應襲公子,到京師襲蔭求官……吏部試判已畢,道是必成。” 清 顧炎武 《日知錄·判》:“試判起於 唐高宗 時,初吏部選才,将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絶’。”參閱《新唐書·選舉志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試判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撰寫判詞來考察才能或技藝,尤其與古代選拔官吏的制度密切相關。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制度及語義演變三個角度詳細闡釋:


一、基礎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試判”指科舉考試中應試者根據案例拟寫判詞的考核方式,旨在檢驗考生的法律素養、文書能力及臨事決斷水平。例如:

“唐代科舉設‘判’科,舉子須拟寫司法判詞,謂之‘試判’。”

來源:《漢語大詞典》(鍊接

《辭源》進一步說明其引申義為通過實踐檢驗能力,如“試判其技”即指測試某人的技藝水平。

來源:《辭源》(鍊接


二、曆史制度背景

唐代科舉制度中,“試判”是铨選官吏的核心環節。《新唐書·選舉志》載:

“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二曰言,三曰書,四曰判……判者,文理優長。”

考生需針對虛構案件撰寫判詞(稱“拟判”),以考察其法律運用與公文寫作能力。

來源:《新唐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宋代沿襲此制,《冊府元龜》記載:

“吏部試判三道,謂之‘拔萃’。”

優秀判詞甚至被編為《龍筋鳳髓判》等範本,成為科舉參考書。

來源:《冊府元龜》(鍊接


三、語義演變與現代用法

隨着科舉制度消亡,“試判”的司法考試含義逐漸淡化,但保留“通過實踐檢驗能力”的抽象義項。現代漢語中可用于:

  1. 技藝測試:如“試判其琴藝高低”。
  2. 能力評估:如“以難題試判學生思維水平”。

    此用法在學術著作中仍有體現,如法學研究提及:

    “唐代試判制度實為法律職業化之萌芽。”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


“試判”一詞兼具曆史專指性與語義延展性:

網絡擴展解釋

“試判”是古代中國(尤其是唐代)選拔官員時的一種考試形式,主要用于考察應試者的文字審定和邏輯判斷能力。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來源與背景

試判是唐代科舉制度中的重要環節,屬于铨選考試的一部分。根據《新唐書·選舉志下》記載,應試者需通過“試判”才能獲得官職資格,稱為“入等”。這一制度體現了唐代對官員綜合行政能力的重視。

二、考試内容與要求

  1. 核心考察點:要求應試者審閱并判斷文字材料的邏輯性、合理性,重點考察其文理是否優長(即文字表達是否清晰、邏輯是否嚴密)。
  2. 命題形式:通常提供虛構的行政案件或公文,考生需根據法律條文和儒家經典撰寫判詞,展現裁決能力。

三、目的與意義

四、相關例證

  1. 《初刻拍案驚奇》卷五提到,劉姓考生通過吏部試判後被認定“必成”,說明試判成績直接影響官職授予。
  2. 清代顧炎武在文獻中提及唐代試判制度,印證其長期延續性。

五、字義解析

試判是唐代科舉中兼具實用性與選拔性的考試,注重考察應試者的文書處理和法律應用能力。其制度設計反映了古代中國對官員綜合素質的要求,也為後世選拔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别人正在浏覽...

安祥拔舉闆齒不藉木攙拽谌訓舂杵丑夷春餘磁石打法打撈船道德天尊丁克家庭丢包東東反襯鋒芒所向府佐改過從善诰語構逆官窰過段輷鞫殷殷懷鉛虎窟龍潭火庫矯揉解霜雨金榜題名機泉酒家胡久湮輂車褲子流水帳吏秩爐甘石梅林止渴秘遠模镕彭澤米評閱孅人清門清照親臨其境稔歲肉餅肉骨喪覆實成送閲筒米托熟外繇婉妙危急存亡之秋詳情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