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高級官署中的佐治官吏。《隋書·百官志下》:“三師、三公置府佐,與柱國同。”
(2).特指知府的佐貳官。 清 孫承澤 《天府廣記·鴻胪寺》:“府正官由南廊至前堂,以賓主禮見,由北廊出。府佐及州縣正官執報單由南甬道至露臺立。”
府佐是古代中國官制術語,指地方行政機構中的輔助官職。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州、府級行政單位中輔佐主官的副職官員,如别駕、長史、司馬等職(來源:羅竹風《漢語大詞典》第3卷)。在《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中記載,唐代州府設别駕為府佐之首,"掌貳府州事,綱紀衆務",具有監督官吏、協理政務的職能(來源:呂宗力《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府"指官府機構,"佐"取輔佐之意,二字組合形成官職層級概念。南北朝時期已出現類似職能的"府僚",至隋唐時期發展為制度化的府佐體系。宋代文獻《資治通鑒》注引中特别強調府佐"非正員官,然職在參贊",說明其雖非主官卻參與重要決策的行政特點(來源:司馬光《資治通鑒》胡三省注)。
該職官制度具有三個核心特征:其一為行政輔佐性,協助刺史、知府處理日常事務;其二為監察職能,唐代明确規定府佐需"察官人善惡";其三為人才儲備功能,多由科舉中第者初任,屬官員晉升體系中的重要階梯。明代《吏部職掌》記載,府佐官員需定期接受吏部考功司的"大計"考核(來源:張居正《明會典》吏部條)。
府佐是古代官職術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廣義解釋
指高級官署中的輔佐官吏,如三師、三公(古代高級官職)府中的屬官,屬于中央或地方行政機構的輔助職位。
狹義特指
專指知府的佐貳官(副職),例如同知、通判等,協助知府處理政務,常見于明清地方行政體系。
《六部成語注解·吏部》明确提到:“府佐,幫助知府辦事之官,如同知、通判是也。”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隋書》、清代孫承澤《天府廣記》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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