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交審閱。 明 吳炳 《綠牡丹·假報》:“門生拙卷,偶然忘了,不曾送閲。”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堂規式》:“即将原被告狀訴禀詞彙齊粘連卷宗送閲。”
“送閲”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專業的複合詞,現結合權威詞典及文獻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送閲”由“送”和“閲(簡體作‘閱’)”構成,指将文件、書稿等遞交給他人審閱或傳閱的行為。《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呈送閱覽”,強調傳遞與閱覽的雙向動作。該詞常見于公文處理、學術審查等場景,例如清代《公牍通論》記載:“凡案牍須逐級送閲,不得越次。”
二、引證解釋
《漢語大詞典》引明代《吏文輯覽》:“凡奏章必先送閲于通政司,再呈禦覽。”此處指官方文書的審查流程。
《文書學辭典》指出:“送閲制度常見于機關内部,如會議紀要須送閲相關職能部門。”強調信息共享功能。
三、應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三類語境:
“送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根據語境具體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這一用法多見于古代文獻或官方文書,指将文件、卷宗等材料遞交給上級或相關人員審核。例如: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指以書籍、文物等形式贈予他人,使其能閱讀或學習,類似于“贈閲”(贈送書刊)。例如:
若在古籍或法律文書中遇到“送閲”,通常指向“送交審閱”;若在現代語境中作為成語使用,則可能側重“贈送閱讀”。需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判斷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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