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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判的意思、试判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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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判的解释

唐 代选拔人才的考试项目之一。考察其审定文字的能力以断定其文理是否优长。《新唐书·选举志下》:“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初刻拍案惊奇》卷五:“有个姓 刘 的,是个应袭公子,到京师袭荫求官……吏部试判已毕,道是必成。”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判》:“试判起於 唐高宗 时,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牘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絶’。”参阅《新唐书·选举志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试判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撰写判词来考察才能或技艺,尤其与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密切相关。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制度及语义演变三个角度详细阐释:


一、基础释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试判”指科举考试中应试者根据案例拟写判词的考核方式,旨在检验考生的法律素养、文书能力及临事决断水平。例如:

“唐代科举设‘判’科,举子须拟写司法判词,谓之‘试判’。”

来源:《汉语大词典》(链接

《辞源》进一步说明其引申义为通过实践检验能力,如“试判其技”即指测试某人的技艺水平。

来源:《辞源》(链接


二、历史制度背景

唐代科举制度中,“试判”是铨选官吏的核心环节。《新唐书·选举志》载:

“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判者,文理优长。”

考生需针对虚构案件撰写判词(称“拟判”),以考察其法律运用与公文写作能力。

来源:《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宋代沿袭此制,《册府元龟》记载:

“吏部试判三道,谓之‘拔萃’。”

优秀判词甚至被编为《龙筋凤髓判》等范本,成为科举参考书。

来源:《册府元龟》(链接


三、语义演变与现代用法

随着科举制度消亡,“试判”的司法考试含义逐渐淡化,但保留“通过实践检验能力”的抽象义项。现代汉语中可用于:

  1. 技艺测试:如“试判其琴艺高低”。
  2. 能力评估:如“以难题试判学生思维水平”。

    此用法在学术著作中仍有体现,如法学研究提及:

    “唐代试判制度实为法律职业化之萌芽。”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


“试判”一词兼具历史专指性与语义延展性:

网络扩展解释

“试判”是古代中国(尤其是唐代)选拔官员时的一种考试形式,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字审定和逻辑判断能力。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一、来源与背景

试判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属于铨选考试的一部分。根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应试者需通过“试判”才能获得官职资格,称为“入等”。这一制度体现了唐代对官员综合行政能力的重视。

二、考试内容与要求

  1. 核心考察点:要求应试者审阅并判断文字材料的逻辑性、合理性,重点考察其文理是否优长(即文字表达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
  2. 命题形式:通常提供虚构的行政案件或公文,考生需根据法律条文和儒家经典撰写判词,展现裁决能力。

三、目的与意义

四、相关例证

  1. 《初刻拍案惊奇》卷五提到,刘姓考生通过吏部试判后被认定“必成”,说明试判成绩直接影响官职授予。
  2. 清代顾炎武在文献中提及唐代试判制度,印证其长期延续性。

五、字义解析

试判是唐代科举中兼具实用性与选拔性的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的文书处理和法律应用能力。其制度设计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为后世选拔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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