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选拔人才的考试项目之一。考察其审定文字的能力以断定其文理是否优长。《新唐书·选举志下》:“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初刻拍案惊奇》卷五:“有个姓 刘 的,是个应袭公子,到京师袭荫求官……吏部试判已毕,道是必成。”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判》:“试判起於 唐高宗 时,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牘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絶’。”参阅《新唐书·选举志下》。
“试判”是古代中国(尤其是唐代)选拔官员时的一种考试形式,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字审定和逻辑判断能力。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试判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属于铨选考试的一部分。根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应试者需通过“试判”才能获得官职资格,称为“入等”。这一制度体现了唐代对官员综合行政能力的重视。
试判是唐代科举中兼具实用性与选拔性的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的文书处理和法律应用能力。其制度设计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为后世选拔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试判(shì pàn)是一个汉字词语,意指对案件进行审判。它指的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或民事审理,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责任程度,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试判的部首是言(yán),由“讠”和“厅”两个组成。构成试判的总笔画数为11。
试判是由两个汉字组成,其中“试”最早源于甲骨文,本意是“考察、审判”,而“判”来源于象形字,意思是“斩决”或“给予刑罚”。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试判在繁体汉字中可能有不同的书写方式。
根据古代的汉字书写方式,“试判”可能存在一些与现代汉字书写不同的差异。然而,由于没有提供具体的历史信息,无法确认古代汉字书写方式具体是怎样的。古代书法在不同朝代和地区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古时候汉字的写法多种多样。
法官已经听取了所有的证词和证据,正在进行最后一步——试判。
组词:审判、判决、判定
近义词:审理、判罚、断案
反义词:审议、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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