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选拔人才的考试项目之一。考察其审定文字的能力以断定其文理是否优长。《新唐书·选举志下》:“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初刻拍案惊奇》卷五:“有个姓 刘 的,是个应袭公子,到京师袭荫求官……吏部试判已毕,道是必成。”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判》:“试判起於 唐高宗 时,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牘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絶’。”参阅《新唐书·选举志下》。
试判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撰写判词来考察才能或技艺,尤其与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密切相关。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制度及语义演变三个角度详细阐释:
根据《汉语大词典》,“试判”指科举考试中应试者根据案例拟写判词的考核方式,旨在检验考生的法律素养、文书能力及临事决断水平。例如:
“唐代科举设‘判’科,举子须拟写司法判词,谓之‘试判’。”
来源:《汉语大词典》(链接)
《辞源》进一步说明其引申义为通过实践检验能力,如“试判其技”即指测试某人的技艺水平。
来源:《辞源》(链接)
唐代科举制度中,“试判”是铨选官吏的核心环节。《新唐书·选举志》载:
“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判者,文理优长。”
考生需针对虚构案件撰写判词(称“拟判”),以考察其法律运用与公文写作能力。
来源:《新唐书》(中华书局点校本)
宋代沿袭此制,《册府元龟》记载:
“吏部试判三道,谓之‘拔萃’。”
优秀判词甚至被编为《龙筋凤髓判》等范本,成为科举参考书。
来源:《册府元龟》(链接)
随着科举制度消亡,“试判”的司法考试含义逐渐淡化,但保留“通过实践检验能力”的抽象义项。现代汉语中可用于:
此用法在学术著作中仍有体现,如法学研究提及:
“唐代试判制度实为法律职业化之萌芽。”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
“试判”一词兼具历史专指性与语义延展性:
其双重内涵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官选拔智慧对语言的影响,亦为研究法制史、职官史的关键术语。
“试判”是古代中国(尤其是唐代)选拔官员时的一种考试形式,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字审定和逻辑判断能力。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试判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属于铨选考试的一部分。根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应试者需通过“试判”才能获得官职资格,称为“入等”。这一制度体现了唐代对官员综合行政能力的重视。
试判是唐代科举中兼具实用性与选拔性的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的文书处理和法律应用能力。其制度设计反映了古代中国对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为后世选拔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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