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土地改革後由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産所有證的簡稱。 茹志鵑 《三走嚴莊》:“原來的地契是反動政府搞的,都不能算數,拿來一把火燒掉,人民政府重新另發土地證。”《新華月報》1951年第4期:“确定地權,頒發土地證,是土地改革中最後的一個階段。”
土地證是國家依法确認土地權屬關系的法律憑證,其核心含義體現為“以書面形式記載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位置、面積及用途等法定信息的權屬證明文件”。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土地證”特指“由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用以證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件”。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土地證的法律依據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明确“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現行土地證主要分為兩類:1)《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核發;2)《集體土地所有證》,按照《土地登記辦法》進行确權登記。
該證件包含六大要素:①權利主體信息;②宗地編號及坐标;③土地用途分類(參照GB/T 21010-2017标準);④使用權面積;⑤使用期限;⑥附記事項。根據國務院《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證作為不動産登記簿的外在表現形式,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在物權體系中的功能體現為:确權功能(《物權法》第九條)、公示功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以及抵押擔保功能(《擔保法》第三十四條)。實踐中,土地證辦理需經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審核公告等法定程式,最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
土地證是證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用于确認持證人對特定地塊的合法權利。以下從定義、分類、作用及重要性三個方面詳細解釋: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土地權利的法定文件,載明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質、面積、使用者等信息。其核心作用是:
土地證是土地權屬的核心證明,與房産證共同構成完整的物權保障。當前雖已逐步被不動産權證取代,但已頒發的土地證仍具法律效力。涉及土地交易或權屬變更時,建議及時查詢最新政策并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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